还有人提出,建立拖欠劳动工资的保险品种。他们认为,可以增加当前保险品种的类型,让拖欠劳动工资成为保险的投保范围,一旦企业宣布破产,劳动者可以基于投保的范围以及数量向保险人索赔。这样就可以避免劳动者担心一旦企业宣布破产,清偿具有担保债权、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后,其劳动工资、保险不能得到清偿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比较好的想法与建议,但是操作起来非常困难。保险公司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其自身不能随时随地监督到破产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也没有行使拖欠劳动者工资行政监督权。
实际上,以上两种建议最终没有被我国立法界采纳,但在破产企业在宣布破产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劳动债权不能得到清偿的境况。在立法上,反映出我国回避这个问题,是一种视而不见的消极立法表现。
(二)劳动债权储备基金制度的解析
在立法上,既然我国没有把劳动债权纳入优先于担保债权,也不成为保险的范围。那么就有必要通过破产企业自身来防范这种风险,实行破产企业劳动债权自救的制度。笔者认为,在不破坏当前的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立法状况下,我国破产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设置劳动债权储备基金制度来规避这种风险,从而使破产企业的劳动债权获得全部清偿或部分清偿。
劳动债权储备基金制度,是指企业在不被宣布破产之前,为了避免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企业职工的劳动债权不能得到完全清偿或不能清偿的风险出现,可以由政府、企业和劳动职工共同协商一致,各方每月按照一定比例出资专门用来清偿破产企业劳动债权而不必要经过破产程序的一项自救清偿制度。
1、关于劳动债权定义与内容的解析。广义上的劳动债权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而对其雇主所享有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经济权益的请求权,是维持劳动者其本人及其家庭生活的重要甚至是惟一的经济基础,可以理解为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生存性债权”。{4}
我国新的《破产法》第132条所列举出劳动债权的具体内容:包括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由此可见,在立法上,我国劳动债权的内容范围十分广泛,但也正是因为这种广泛性的存在,是劳动债权不能得以全部清偿或部分清偿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