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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专利间接侵权的判定原则

  
  4、间接侵权的对象仅限于专用品,而非共用品;这里的“专用品”是指仅可用于实施他人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方法专利的中间产品,构成实施他人专利技术(产品或方法)的一部分,并无其它用途。对于一项产品专利而言,间接侵权是提供、出售或者进口用于制造该专利产品的原料或者零部件。对一项方法专利而言,间接侵权是提供、出售或者进口用于该专利方法的材料、器件或者专用设备。本案中,约克公司生产的风冷冷水机组产品,除缺少一个制冷连接管外,其余技术特征均与与张委三的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那么可以证明“涉案产品”是专用于实施专利权人专利技术的关键部分或者中间产品;又如电梯配件制造商仅仅制造了电梯开门机销售,而该电梯开门机是专门安装于电梯轿厢架上的,则构成间接侵权行为。

  
  综上,虽然新专利法并未明确规定“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标准,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间接或者共同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将间接侵权行为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来处理,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甚至扩大“共同侵权”的适用范围,但也不失是一条处理间接侵权的理想道路。如本案中“法院对约克公司关于因张委三没有证明直接侵权的发生因而约克公司亦不构成帮助侵权[12]的上诉主张亦不能支持”的处理方式比较恰当[13]。

【注释】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5页。
程永顺:《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留下的遗憾》,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5月版,第15页。
同上。
此处需要注意:间接侵权判定原则的证据认定是需要形成特定的证据链的。
此处需要特别注意:法院并未使用“间接侵权”的判定,而只是使用《民法通则》所表述的“共同侵权”之一的表现形式“帮助侵权”来认定侵权人的责任性质。
摘引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高民终字第1259号】。
贾小龙:《专利法需要怎样的“间接侵权”》,载《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9月版,第17页。
闫刚(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浅析专利间接侵权》,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年第9期,第57页。
张玲:《我国专利间接侵权的困境及立法建议》,载《政法论丛》2009年第2期,第42页。
知识产权侵权构成的确认,在通常情况下则未必以过错为前提,它的通例是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载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人民出版社第2005年版,第203页。
同上。
此处需要特别注意:法院并未使用“间接侵权”的判定,而只是使用《民法通则》所表述的“共同侵权”之一的表现形式“帮助侵权”来认定侵权人的责任性质。
参考:株式会社岛野与宁波市日骋工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2005)浙民三终字第145号 】;(日本)组合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等与江苏省激素研究所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2005)苏民三终字第014号 】;太原重型机器厂诉太原电子系统工程公司、阳泉煤矿电子设备二厂专利侵权纠纷案【(1995)晋法民再字第40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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