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焦点四,被告阻碍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免责事由。民事诉讼中的正当事由包括不可抗力、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或者民法上的相邻关系。这就涉及到反诉中的审理思路确定。
如果被告反诉依据正当性免责事由,被告现实利益必须受到外界自然力、第三人、或者原告人的威胁,这就是本案审理中的一个事实焦点:广告架墩台是否影响到桥台安全,笔者认为,在生活常理难以判断的情况下,被告即反诉人应负有将该项事实提请司法鉴定的举证义务,负责即应成立不利后果。
如果反诉依据相邻关系,还是要进行类似鉴定。这就涉及一个审理思路问题:是依据侵权还是相邻关系。笔者认为,侵权相对于相邻关系在处理纠纷中具有优先适用性。只有双方权利均合法的情况下,才考虑适用相邻关系原则平衡双方利益,在一方明显侵权的情况下,应排除适用相邻关系原则,适用侵权要件。
关于第五个焦点问题,如果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构成对被告权利的妨害,被告就具有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排除妨碍请求权,并有权利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一问题的难点在于承担责任的主体及责任形式。关于承担此种责任的主体,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河务局承担,这就涉及到相邻关系原则,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进行,河务局不当出租其管理土地,应作为相邻物权的所有人或准所有人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河务局与施工人共同承担责任,不论二人是什么合同形式,都符合共同侵权。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在物权不当利用危及相邻关系的情况下,相邻关系义务应直接约束相邻物权人,并且相邻物权人与施工人之间是补充连带责任,相邻物权人为最终义务承担者。此种情况下,双方权利均未明显违法,就应适用相邻关系进行抗辩。
【竞合关系分析】
民事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具有下列特征:一是行为的违法性,二是侵害对象一般为绝对权。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者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并非一种独立的物权形态,它本质上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当延伸或限制。
法官在处理排除妨碍诉求时,应优先考虑适用侵权法律关系,如各方权利都具有正当性,再考虑适用相邻关系。一方面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另一方面也符合权利位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