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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公法学

  
  难道说当前的公法学不够理性吗?至少从笔者的感觉看来,或多或少确是如此。公法相对于私法的落后与薄弱,正是这种归纳的生动注脚。也许有人会说,私法制度源远流长,而公法则至少是在国家产生之后才产生的,其发展水平当然不能与私法相比肩。这是客观存在的。但问题在于,从当前我国公法学的现状来看,其发展水平远低于应然的预计。究其原因,其中重要的一点就在于,我国社会尚未形成一种对于公法学的足够理性。要追求这种理性,至少应逐步实现三个阶段:令人信任的公法学、令人信服的公法学和令人信仰的公法学。

  
  首先,令人信任的公法学。学习法律7年,研习公法学3年,时至今日,笔者仍在为社会大众对于公法学的种种误解而苦恼。每每有人问起笔者的学业,听到“公法”一词就往往犯晕,于是笔者举例解释为包括“宪法”啦、“行政法”啦之类(由于“诉讼法属于公法”的问题对于一般人而言比较难以理解,故往往不予例举)。而听者则大多认为,宪法根本就算不得法律,而更多的只是一种政治符号——有几个人用宪法打官司的?可见宪法实在算不得法;至于行政法就更是尴尬,你不见政府大多数的决策和意志是通过政策、文件颁布的吗?什么三大并驾齐驱的部门法,民法和刑法就听说过,行政法云云从未知晓。以上的误解,固然有我国宪法、行政法之类的部门法学本身的缺陷(如起步较晚、规范体系不健全、宣传乏力等),但这种误读,更多的体现出普通公民对于公法学的普遍不信任——或是伪的、或是虚的、或是不实用的,又何来“信任”一说?法学是整个人类社会的艺术,如若只在一个狭小的学术圈子里闭门造车、不求普及,曲高和寡就是其必然表征,无疾而终则是其必然归宿。公法学更是如此。较之于私法而言,公法更多的与国家制度、宪政、政治学等非法学因素交织,如何能令自己在学科林立的法学之门划定自己的势力范畴,如何能更多的获得普通民众乃至全社会的认知、认同乃至信任,实在是放在解决公法学发展问题面前第一需要克服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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