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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搜查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人身受到控制的意思自由问题。人身受到控制者,如受到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随之而来的是社会地位的贬低、心理的压力与侦讯环境的压迫,在此特殊环境下,其能否如常人一样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不无异议。笔者认为,从搜查相对人的角度看,搜查相对人之所以同意侦查人员对其实施无令状搜查,是因为如果不同意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将导致更多的不利后果。因此,研究同意搜查应当关注搜查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自愿性,即搜查相对人在进行利益均衡时是否受到侦查人员的不当干预,而不是关注搜查相对人的身体状态。只要搜查相对人的同意未受到侦查人员的不法强迫或同意事项与侦查人员的不法强迫之间无因果关系,这样的同意就具有合法性。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在1976年“美国诉沃森案”[15]中所指出的,被告被拘禁这一事实并无碍于其同意的任意性。同样,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务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同意“带同警方前往其住处起赃”的做法,并不违背同意搜查的原则。[16]相反,鉴于相对人人身受到控制而否定其同意,进而剥夺相对人进行利益均衡的机会,无疑会进一步造成人身受控者与人身自由者的不平等。当然,如果侦查人员违法拘捕犯罪嫌疑人,客观上造成其心理恐惧而作出“承诺”,则不得作为搜查行为正当化的事由。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侦查人员极易通过控制相对人的身体以迫使其同意,因此,对人身受到强制的相对人同意的自愿性的判断尤应审慎。


  

  2.“半推半就”的合法性问题。由于同意并不等于心悦诚服或心甘情愿,因此,在侦查实践中经常出现相对人“半推半就”的情形,即搜查相对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搜查要求既不明确表示拒绝,也不明确表示同、意。对于这种“半推半就”的情形,有学者认为并不妨碍同意搜查自愿性的成立,因为自愿并不等于搜查相对人心甘情愿地接受搜查,其自愿的真正原因(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可能是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即以同意搜查来避免侦查人员对其采取更进一步的合法干预。[17]从理论上讲,令状搜查的规范目的在于禁止侦查人员实施不合理的搜查,只要侦查人员在同意搜查中没有利用胁迫或者欺骗的手段获取证据,都可以阻却无令状的违法。因此,虽然在搜查相对人“半推半就”的情形下,侦查人员实施侦查的结果可能对其不利,但这是搜查相对人在进行利益权衡后所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警察欺骗、误导的结果。无疑,我们应当承认这种情形下搜查的合法性。


  

  3.因被欺骗而“同意”搜查的合法性问题。对于因被欺骗而“同意”的搜查是否构成违法搜查,人们存在不同的看法。由于欺骗与强迫不同,并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和侵害性,而且从刑事侦查活动的特性来分析,也不可能完全排除带有欺骗性要素的侦讯谋略的运用,正如我国有的学者所言:“犯罪侦查是一种极具对抗性的活动,为有效获取证据,查明案情,有时需要采用带有欺骗性要素的侦讯谋略。但在另一方面,刑事司法机关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和方法,涉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合理界限,同时,国家刑事司法行为具有一种社会示范作用。侦讯谋略设计与使用不当,可能损害公民权利,败坏国家形象,损害社会善良风俗,而且也会损害刑事司法效益尤其是长远效益”,[18]因此,对于因被欺骗而“同意”搜查的合法性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作具体的分析。


  

  在有些情况下,侦查人员虽然在自己的身份问题上欺骗了搜查相对人,但并未隐瞒自己的搜查目的和意图,而随后实施的搜查行为也并未超出对方基于该欺骗行为而允许搜查的范围,如缉毒警察化装成机场安检人员,要求旅客打开随身携带的皮包进行检查,结果发现了隐藏在其中的毒品,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隐瞒其真实身份的“欺骗”行为,就不构成违法搜查。因为侦查人员尽管隐瞒了其真实身份,但并未隐瞒其搜查的意图,搜查行为是在搜查相对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其搜查行为也未超出搜查相对人同意的范围。由此可见,在侦查过程中完全排除实施欺骗是不现实的,单凭欺骗这一事实并不能完全否定同意搜查的合法性,还要看欺骗下的搜查是否超越了搜查相对人同意的范围,这是其合法性的底线。


  

  三、同意搜查的同意权限问题


  

  同意搜查不但需要相对人自愿的承诺,而且同意搜查的范围也受搜查相对人自身同意权限的限制。同意搜查是基于搜查相对人的同意而实施的,其合法性源于搜查相对人对前述第二层次权利的让渡,因此,搜查的范围应局限于行使同意权之人所能同意的范围,超越该范围进行搜查仍然构成搜查违法。概言之,搜查相对人必须对所同意的事项有独立的同意权。搜查相对人的同意一般分为两种类型:即本人之同意与第三人之同意。与此相对应,同意权也区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搜查相对人本人当然享有同意权,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法定的同意权,具有相对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在其能力范围内享有有限的同意权;其次,第三人享有有限的同意权。在第三人的同意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造成不利后果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经常会抗辩第三人为无权同意人,这就使得共同权限问题在理论上颇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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