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想一下,在对公业务中,公司对外担保权且需要提供权力机关——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而在个贷业务中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保障对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能不需要财产共有权利人——配偶的签字和确认?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目前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虽然比较明确,但我希望本文讨论问题及建议(当地同业已有操作实践),能对大家起到一定的提醒作用。
附笔者设计之确认格式: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书
(适用于个人贷款业务借款人或担保人之配偶)
致: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鉴于 (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贵行提出贷款申请,拟向贵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商户融资业务贷款/□其他类贷款 ,贷款本金为 元,本人现向贵行做出以下第 项不可撤销之确认及承诺:
1. 本人与 (借款人)系合法夫妻关系,本人知悉并同意将该笔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归入夫妻共同债务性质,并同意对该共同债务以全部家庭财产向贵行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如出现需要贵行依法强制执行之违约情形,本人对贵行就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之任何执行行为均不持任何性质之异议。
2. 本人与 (贷款担保人)系合法夫妻关系,本人知悉并同意将该笔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归入夫妻共同债务性质,并同意对该共同债务以全部家庭财产向贵行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如出现需要贵行依法强制执行之违约情形,本人对贵行就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之任何执行行为均不持任何性质之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