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梁丽案中,梁丽“拾金而昧”的行为,是与我国“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是反其道而行之的,是不符合我国的传统道德理念的行为。在我国物权法中,对于“拾金而昧”的行为对拾得者规定了返还的义务。按照
物权法规定,梁丽负有返还黄金首饰的义务,在梁丽已经履行了返还义务后,还有要求支付报酬的权利。梁丽被公安机关以盗窃罪起诉,确有不妥。
刑法是惩罚力度最大的法律,是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戒的法律,不宜轻易地适用在民事法律关系和其他私人事务上去。
四、在树立法律至上理念的同时也应提高道德水平吗?
经过人们的一片喧嚣后,梁丽案慢慢地平息下来。但我们应该从梁丽案中吸取教训,否则,还会继续出现第二个、第三个梁丽。在那个时候,“梁丽”还有理由为自己的无知而喊冤吗?人们还会为“梁丽”辩护吗?未必会。
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过程当中,我们首先,是要树立法律之上的理念,这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如果没有树立法律之上的理念,建立一个法治的国家恐怕也只是一个美丽的神话。法律通过设定一整套的行为规则来调整和引导人们的行为,以实现社会的安定、公平和自由。法律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与法律的制裁,迫使人们对法律产生敬畏,而自觉地遵守法律。而道德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人们内心信念、习惯、传统和教化等来起作用的,它主要是通过人们的自我约束来实现的。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这是一个崇尚资本价值、自由竞争的社会,人们更多时候是为了追逐资本价值的最大化和实现人性的最大程度的解放,会想尽千方百计,甚至不惜践踏法律,去实现这个目标。如果仅仅依靠道德调整,是不够的。
其次,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同时,我们还要坚持提倡道德教育和提高人们的道德情操。法律的思想根源于道德观念,法律必须有社会道德作为其强有力的支撑才能发挥更有效的作用。法治社会的目标是构建一个和谐稳定、安定有序的社会。法律是无情的,道德是有情。富有道德情操的法律,才会得到人们的支持和理解。提倡道德,提高人们的道德修养,有利于法律的有效地贯彻和实施。
在“梁丽案”,因为人们的道德意识并没有上升到“拾金不昧”的那种高尚的理想境界,所以,法律即使给予“拾金而昧”的人制裁是不能得到人们的理解和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