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侥幸心理,其实就是人性的弱点之一。人是具有理性的高级动物,人区别于动物在于人具有理性、情感和道德情操,但是仍然不可否认依然具有不理性的动物性的一面,比如说冲动、自私、贪婪等阴暗的一方面。法律就是基于人本恶这个基础上而设置的,法律是通过制定规则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们只能在法律设定的范围内行动,才是自由的。但是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外部表现出来的行为,而不调整人们的主观意识,即法律不能进入人们的内心。
但是道德情操的要求是设定在人本善的前提条件下的,认为人性本善,所以,道德要求人们崇尚和追求自身人格的完美和尽善,处处以君子的品格和要求去要求自己的言行举止。道德所提倡的是人所要达至德最高理想境界,即实现所谓的“大同世界”。在人们的行为没有达到社会公德的要求的时候,说明道德已经在这里失去的调整的作用,只能通过法律去调整。但是并非所有未达至道德的行为,都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如果是这样的话,将会导致适得其反的效果。
三、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究尽在哪里?
随着法治观念的逐步深入人心,人们一方面将法治赋予了极高的期望,期望法律是万能的,期望法治能够涵盖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人们思想和道德领域;而另外一方面,人们又不断地在给法治划定领域,频频向法治发起质疑与挑战,即认为严格划出一个法律所不能涉入的范围和领域,其中包括,法律不能干预人们的内心,法律调整的范围不能无限扩大到道德调整的领域。这就产生了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律与道德交叉领域之争。近年来,法律与道德交叉领域的冲突事件进入人们的视野,如前几年的农民偷吃“天价葡萄案”,这些案例不断地迫使着人们对关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再度思考。
法律来源于道德,但又不同于道德。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在哪里?区分道德和法律的标准是什么?从来就没有一个定论。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界限和区别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道德和法律的边缘问题始终是人们讨论和关注的焦点。
现代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在其名著《法律的道德性》中也将道德规范进行了区分。他把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认为前者是人们对至善的追求,若某人在追求愿望的道德方面取得了进步,则会受到赞扬,若不去追求愿望的道德也不会受到人们的谴责;而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类过有秩序的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故人们遵守它也不会受到赞赏,但违反了它则会受到谴责和惩罚。义务的道德可以直接转化为法律,而愿望的道德则不能,但能对法律产生间接的影响。义务的道德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义务的道德人们是要遵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