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最高法院驳回了联合制鞋机公司“转嫁抗辩”(passingon defense)的主张,法院认为,当一个购买者表明其支付的过高索价(overcharge)是违法的,同时也表明过高索价总的金额,就符合了《克莱顿法》第4条关于损害赔偿案件的表面证据的要求。法院同时认为,当汉诺威鞋业公司在租用制鞋机的时候只要是被过高索价就已经遭受到损失了。联邦最高法院驳回“转嫁抗辩”有三条理由:第一,法院很难确认汉诺威鞋业公司通过提高价格转嫁过高索价;第二,如果转嫁抗辩成立,将导致另外的冗长的、复杂的诉讼,以及大量的证据和复杂的理论问题;第三,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转嫁抗辩”将减损三倍损害赔偿诉讼的积极性,因为需要证明“过高索价”已转嫁给了消费者。在本案中,单个消费者是每一双鞋的购买者,他们并没有多大的积极性提起诉讼。[11]
虽然,该判决解决了转嫁抗辩是否适用的问题,但是,并没有解决“转嫁”是否可用于间接购买者提起诉讼,即当间接购买者证明其遭受了损害是否可以获得损害赔偿这个问题。在随后的伊利诺斯砖块案中,法院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
(二)伊利诺斯砖块案
1977年,联邦最高法院在Illinois Brick Co.v.Illinois一案中面临着与汉诺威鞋案的冲突。[12]原告伊利诺斯州政府根据《克莱顿法》第4条向伊利诺斯砖块公司提起诉讼,诉称被告在混凝土砖块上参与价格垄断,违反了反垄断法。
伊利诺斯州政府并不是从被告处购买混凝土砖块的直接购买者。相反,混凝土砖块首先是出售给石料的次承包商,然后向总承包商(建筑公司)投标。总承包商与伊利诺斯州政府签订了建筑合同。虽然伊利诺斯州是垄断的混凝土砖块的间接购买者,但是原告认为,提供石料的次承包商全部或部分地承担了垄断过高索价,然后转嫁给了建筑总承包商,并最终转嫁给了原告。因此,原告受到了垄断损害,并根据《克莱顿法》第4条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伊利诺斯砖块公司辩称,根据汉诺威鞋案的判决,原告是间接购买者,不具有原告资格。
关于是否同等地在原告和被告之间适用“转嫁”(pass—on)原则,联邦最高法院面临着选择——是推翻汉诺威鞋案的判决允许“转嫁抗辩”(defensive passing—on)并允许“转嫁起诉”(offensive passing on),还是适用汉诺威鞋业案的判决禁止转嫁起诉的应用。法院选择了后者,并引用在汉诺威鞋业一案判决的分析:只有过高索价的直接购买者,而不是制造或销售链条上的其他人是遭受商业或财产上损失的一方当事人。为什么作出了禁止“转嫁抗辩”和禁止“转嫁起诉”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阐述了两方面的理由:[13]
第一,允许转嫁起诉而禁止转嫁抗辩将导致判决不一致,并且被告将面临承担多重责任的危险。联邦法院认为,除了直接购买者自动索赔过高索价的全部金额以外,间接购买者也将追偿其所遭受的过高索价的损失。如果联邦法院只是片面地适用汉诺威鞋案的原则,当禁止被告用“转嫁抗辩”时,同时也将确认只有直接购买者才有权获得全部赔偿,从而禁止其他的原告进行追偿。
第二,损害赔偿分配的问题。法院驳回转嫁抗辩在汉诺威鞋案中的运用,因为要证明垄断过高索价在后续的购买者中的再次转嫁存在证明责任上的困难。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整个分配的链条中,后续的购买者原告要证明其所遭受的全部或部分过高索价造成的损害是十分困难的。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克莱顿法》第4条的目的在于赔偿受损害的原告而支持汉诺威鞋一案的判决,确认了只有直接购买者才是适当的原告,才能提起因垄断过高索价的反垄断损害赔偿之诉。
三、间接购买者原则的发展——间接购买者原则的“合理化”解释
在伊利诺斯砖块案后,就开始了对间接购买者原则的“合理化”解释与适用。联邦最高法院一方面支持间接购买者的诉讼,另一方面对间接购买者原则作扩大或限制解释。并且,最为重要的是发展了对反垄断原告认定的分析方法。另外,下级法院对间接购买者原则并没有完全遵循。
(一)联邦最高法院对间接购买者原则的“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