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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制度研究

  
  三、完善立法的建议[8]

  
  1.统一法律规范,建立统一完备的职工持股法律体系。目前的我国对职工持股的法律规范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法律效力层级低,仅在规章层面上有零散规定;二是规范对象仅限于国有企业的职工持股,而对大量存在的民营企业难以适用。因此,解决此问题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两种方案:一是在《公司法》中增加有关职工持股的内容,二是单独立法,制定《职工持股法》,至少应由国务院统一制定《职工持股条例》。在笔者看来,由于职工持股制度需要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支持,涉及的面广且复杂,大大超出了《公司法》的调整范围,故单独立法比较可取。

  
  2.在立法上,树立职工持股作为激励机制和增强企业凝聚力的理念。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只有将职工持股作为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一种激励手段,使职工与企业在所有制上共命运,才能起到增强企业活力的作用。为此,在股份设置上要面向全体员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并严格限制职工股上市和转让。因为,职工股一旦上市转让,职工将失去对企业的关注和主人翁的意识,职工和企业的所有制共同意志将发生变化。[9]

  
  3.在税收上提供优惠措施。税收安排是推行职工持股实践的重要调节杠杆,也是相关立法建设中的核心之一。政府为利益相关的各方提供税收激励是国外成功推动职工持股的主要经验。各国尽管规定不一,但总体上都给持股职工或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或提供贷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赋予税收优惠,这是国外职工持股得以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我国的职工持股立法中应该充分运用税收杠杆,推进职工持股的实践。比如,在3~5年内,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职工持股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按一定比例免征所得税;对于职工股份分红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没有变现,不直接用于消费而用于企业投资的职工股份分红,应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工资基金转为股份的,也应享受税优惠等等。至于具体的免税比例,应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确定。

  
  4.在职工持股的取得方式上,改变单一化倾向,允许职工多渠道获得公司股份。参照西方国家的经验,职工可以以下列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股份:职工直接用现金购买公司股份;设立职工持股基金,资金可以来源于每月扣缴的一定比例的职工工资加上公司补助的一定金额,也可以像联邦德国依斯塔公司实施的“沉默参与制”那样完全由公司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构成,再用基金资金为职工购买公司股份;公司抽取一定比例的利润或结余,或动用公司公益金取得公司股份无偿分给职工。上述的三种方式既可用来购买公司已发行股份,也可以用来取得公司为增资而新发行的股份,当然也可以按现行作法那样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时向公司投资而取得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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