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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制度研究

  
  截止到目前,我国企业职工持股制度主要有四种形式存在:定向募集公司中的内部职工股、非上市公司中的内部职工股、上市公司中的内部职工股和股份合作制中的内部职工持股。

  
  (二)职工持股在我国的新动向

  
  如前所述,职工持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规范胜于防范”。2006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2006中国经济高峰会”上提出:“股份制改革是金融改革的主流方向,员工持股制是其中重要的一项改革。”他同时表示,中国企业改革的方向是股份制改革,公司治理是股份制改革最核心的内容,公司治理原则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就是利益相关者的安排问题。他在此处特别解释说,根据《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利益相关者更多是指职工。据周小川介绍,目前,大量的金融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取得了重大进展,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都在推进这一工作。在这些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中,有一部分企业已提出希望能够采用职工持股计划。[7]

  
  2008年9月1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做出了具体规定:

  
  1.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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