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职工持股制度研究

  
  3.关于税收优惠。为了鼓励实行职工持股计划,美国法律从多方面给予税收优惠:第一,对于参加职工持股计划的职工,在股份从信托基金分配给职工之前,其所得收益是免税的,当职工离开公司或退休时得到的股份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对实行职工持股计划的企业,在偿还职工持股计划贷款本金时,其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25%部分可以减税,对分派给职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收入可以减税。第三,对职工持股计划的贷款者,发放职工持股计划贷款所得利息的50%免征联邦所得税。第四,对于向职工持股计划出售股份的非公开公司的股东,当他们把股份卖给职工持股计划,使职工持股计划拥有30%以上的股份,且其出售股份所获资产用于国内再投资,则缓征其出售股份时的资产收益税。

  
  (四)现实意义

  
  职工持股制度的实施,使职工得以股东身份分享公司利润,增加了其对公司的利益归属感和认同感。美国的实践表明,其对企业乃至社会具有多方面的现实意义:[5]首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分配严重不公、劳资矛盾尖锐的问题,改善了生产关系。其次,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增加了职工收入,促进了企业的发展。据统计,实行ESOP的公司,其平均利润率比同类企业高出50%,劳动生产率高出30%,平均工资高出25~60%。[6]第三,为美国企业管理提供了一种新模式,使职工从一个被动的被管理者转变为一个主动的自我管理者。第四,引起了社会保障方式的改革,使职工个人未来养老保险收入的多少与企业经营好坏和个人努力的程度直接相联系,这就使职工更加努力工作。第五,增强了企业抵御“敌意收购”或兼并的能力。诚如美国学者考雷·尔森指出的,“职工所有制的好处是促进了劳资两个方面的关系。强调了职工更多地参与工作的积极性。职工更多地参与被证明是一种职工帮助企业发展的有效机制。……这些公司的职员比较传统所有制公司的职员更愿意参与管理。”

  
  二、中国的职工持股制度

  
  (一)概况介绍

  
  此方式产生于80年代企业改制初期的股份制,产生的目的是为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最早的股份制立法是1986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此后,一些法律法规中提出职工持股。1992年国家体改委等颁布《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将职工持股规定为个人股中的本公司内部职工投资形成,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20%;社会募集公司的本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10%。此后,我国各地陆续出台职工持股的法规和政策。1993年,国家体改委颁布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和《关于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的补充规定》,提出“定向募集股份公司应坚持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同股同利以及与国资募集的股份一致的原则”。1997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职工持股从配售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满三年后可以转让。但是,1994年6月,国家体改委通知各地方、部门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公司,在规范内部职工股的新办法出台之前,暂时停止职工内部股的审批和发行。1998年,中国证监会发通知停止上市内部职工股的发行。200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的工作意见通知》(国办发[2003]8号)中规定:“新公司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不得有职工持股,原企业在此之前已存在的职工持股问题,由职工持股方案原批准单位商有关方面妥善解决。”至此,在立法上仿佛堵死了职工持股的大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