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运用杠杆的,是通过借款来购买雇主企业的股份;
2.可运用杠杆的是得到了借款的授权,但没有被要求进行借款,且实际上没有借款;
3.不可运用杠杆的,文件中不允许进行借款,实质上是一种股票奖励计划;
4.可进行税收抵免的,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额捐赠给ESOP,可以享受附加的投资税收减免。
在这几种形式中,已运用杠杆的ESOP是美国职工持股计划最典型的形式,其实行程序是:首先,拟实行职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建立雇员持股计划信托基金会;其次,金融机构贷款给基金会,设立基金会的公司为该贷款提供担保;再次,基金会用贷款购买公司的股份,基金会取得股份后,先置于一个悬置账户上;然后,公司按一定比例捐赠现金给基金会,基金会用公司的捐赠归还银行贷款;最后在贷款归还后将股份量化到参与职工持股计划的职工。
(三)法律规定
在国家层面上,美国对ESOP的立法是从1974年的《职工退休收入保障法》开始的。该法关于ESOP的主要条款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ESOP的设计,二是公司贡献给ESOP用于偿还银行的本金与利息获得税收豁免。此后,1975年的《降低税收法》、1976年的《税收改革法》、1981年的《经济恢复法》以及1986年的《税收改革法》进一步全面刺激了ESOP的发展。根据这些法律规定,ESOP的内容有:[4]
1.关于持股职工。法律对实行职工持股计划的企业,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让尽可能多的职工参与其中,只有70%以上的非高薪职工参与,且非高薪职工参与计划所得的平均收益达到高薪阶层参与该计划的平均收益的70%以上,企业才能享受税收的相关优惠。参与职工持股计划的职工范围限于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年满21岁的本企业职工。所谓本企业职工,是指在本企业和企业的分支机构、全资附属企业工作的正式职工、本企业的董事和监事以及企业派往子公司、关联公司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企业的职工。
2.关于职工股份。标准的职工持股计划必须成立信托基金会,由基金会统一购买企业的股份,在股份分配到职工个人手中之前,由基金会行使职工股份的股东权;在分配到职工个人手中之后,可以由职工本人行使股东权,也可以委托基金会行使股东权。职工股份的获得和股东权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这包括:第一,股份获得限制,职工要想获得他在职工持股计划中的应得份额,要么工作满5年,在此期间离开企业得不到股票或现金;要么在3年之后获得其应得份额的20%,7年后获得其全部份额。第二,收益限制,参与职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每年从中得到的收益不得超过其工资总额25%。第三,表决权限制,职工个人股东对于非公开公司,投票权仅限于公司的重大问题,对于其他一些问题,一般由基金会代行投票权。第四,转让限制,职工股份一般不得自由转让和继承,职工退休、离职或死亡,股份由企业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