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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侵权赔偿

  
  2、违法性。《婚姻法》规定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五种法定违法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另外如通奸、姘居、赌博、嫖娼等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还需增加一个条件即达到婚姻破裂,否着,都不属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

  
  3、须有损害事实。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因此受到精神损害,因此受到的精神损害结果。所谓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等)和精神创伤损害两部分。精神创伤指一方配偶实施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一方配偶在肉体上的和精神上的痛苦,所侵害的利益是婚姻关系本身,或者是指不得不离婚的丈夫或妻子的作为配偶的地位,因此,由于该利益受损害而产生的具体的精神损害,另外此种离婚案件必然导致的一方社会评价的降低、对离开子女的痛苦;另一方对结婚生活的绝望、对将来生活的不安等方面的痛苦。

  
  4、须有因果关系。即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在婚姻案件审理中,因果关系审查和认定,一般只需确认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离婚,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方的侵权责任的,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不能随意扩大《婚姻法》第46条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范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在具体实践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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