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违法性。《
婚姻法》规定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五种法定违法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另外如通奸、姘居、赌博、嫖娼等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还需增加一个条件即达到婚姻破裂,否着,都不属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
3、须有损害事实。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因此受到精神损害,因此受到的精神损害结果。所谓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等)和精神创伤损害两部分。精神创伤指一方配偶实施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一方配偶在肉体上的和精神上的痛苦,所侵害的利益是婚姻关系本身,或者是指不得不离婚的丈夫或妻子的作为配偶的地位,因此,由于该利益受损害而产生的具体的精神损害,另外此种离婚案件必然导致的一方社会评价的降低、对离开子女的痛苦;另一方对结婚生活的绝望、对将来生活的不安等方面的痛苦。
4、须有因果关系。即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在婚姻案件审理中,因果关系审查和认定,一般只需确认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离婚,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方的侵权责任的,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不能随意扩大《
婚姻法》第
46条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范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在具体实践中要注意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