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抵押权融资既要登记又要评估,既有评估费、登记费、还有印花税,周期长成本高,这对小额融资和短期融资是很不利的。
第三、回买融资虽然风险小,但如果没有预告登记制度支撑,两次产权交易的税费成本,足以让融资者望而却步。现在金融机构向房地产开发商短期融资,与其让开发商用在建商品房抵押,不如与其直接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经过预告登记后,放贷于开发商,然后既可通过将买受人的合同权利转让于购房人收回贷款,也可借鉴按揭合同,由购房人向金融机构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房款支付完毕,金融机构涂销预告登记让购房人取得本登记。可以说预告登记制度让回买融资春风得意,既降低了贷款风险,又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了企业融资时效,具有操作性强和灵活性的特点,随着金融机构的推广和成熟运用,对企业融资将会有助推作用。
六、完善预告登记制度的建议。
在商品房预售阶段,保障交易安全,防范出卖人背信弃义的法律规范还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购房人无权申请进行预售登记,而作为债务人的预售人对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也没有什么利益可言,甚至要支付预售登记费用,即使不履行该义务也无什么法律后果。要这样的登记来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利益,事实上是不可能的,《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多年来根治不了一房二卖甚至数卖,签订虚假商品房预售合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即是最好的诠释。为保障购房人请求权这同一目的,预告登记制度建立后,开发商依据公法须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购房人依据
物权法可申请预告登记,而按照《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预告登记依然要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此进行这两种登记,显然既不经济也无效率。由此,笔者建议将两种登记制度整合,让预告登记吸收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预告登记的专门条款,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出发,宜赋予预告登记公法上的效力,即凡预售商品房,均须办理预告登记,且以权利人单方申请为原则,双方申请为例外(只在预售合同的真实性不能确定情形下),从而让不伦不类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走出尴尬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