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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会见权的行使问题

  
  (1)派员在场,限制谈话内容。尽管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侦查机关或看守所均派员在场,且一般都不让谈案情,只要说到案情,在场人员都会制止。甚至有时连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解释被指控的罪名的法律规定也会制止。甚至在审查起诉、法院审理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时,有些看守所也有派员在场现象。

  
  (2)时间受限制。在侦查阶段会见的时候,经常出现陪同警员要求尽快结束。在一些看守所,也出现限制律师会见时间,有些是三十分钟,甚至15分钟。

  
  (3)不少看守所用玻璃加金属防护网分隔,安装对讲器。这些对讲器音质比较差,声音不清晰,给会见带来不便。

  
  (4)在一些看守所律师会见室安装摄像头进行全程监控。有时如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办案机关就会将这些录音、录像资料用作调查律师。

  
  (5)有些看守所进所时还需要扣押律师身份证,律师不带身份证不给进去,就算有律师证也没用。

  
  (6)有些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的警员不熟悉业务,以诸多借口阻挠律师会见,如虽有委托人签名但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的不给见;如虽都有签名,没盖手印的不给见;如有两名辩护律师,但其中一名没会见过的电脑没纪录的,不给见等等。

  
  其他特殊情况,如劳教所,没有任何正式文件,就以“猪流感流行,上级规定不准任何会见”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二、问题原因

  
  (1)新律师法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公安部规定等的冲突。

  
  (2)侵害律师权益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没有有效监督管理。缺乏违法不予批准或阻拦律师会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缺乏救济手段。

  
  (3)不能正确认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作用,潜意识中总认为律师是在帮助“坏人”。(有罪推定)

  
  (4)认为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将不利于案件侦破。

  
  (5)极个别公安机关、看守所人员业务素质低、违法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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