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会见权的行使问题
王思鲁
【摘要】被誉为剑指律师执业“三难”的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正式实施一年多,尽管新法第
33条对律师的会见权赋予更加实在的内容,但是,立法上赋予的权利并不能当然地改变实践中律师会见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
律师法;会见权;公安;律师;困境
【全文】
(王思鲁律师应邀参加广州市人大在2009年7月17日举办的“有关我市《律师法》贯彻落实调研工作律师代表座谈会”的主题发言提纲)
被誉为剑指律师执业“三难”的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正式实施一年多,尽管新法第
33条对律师的会见权赋予更加实在的内容,但是,立法上赋予的权利并不能当然地改变实践中律师会见面临的困境。
一、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律师会见的限制
尽管新《
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要走“老一套”程序,即使“三证”齐全一样会受到阻拦。阻拦的理由通常是,“不知道办案单位是否需要派员在场,需要请示”或者“还没有接到上级按照新规定执行的通知”。因此,律师只能向办案机关递交申请会见材料,在获得办案机关的批准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种现象在广州地区还是比较普遍的。
此外,律师在向办案机关递交申请会见材料后,也曾出现一些办案机关以办案人员忙等原因,拒绝律师会见或拖延会见时间。
二、侦查机关在会见过程中对律师的种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