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权至上”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有力的武器,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历来有着“重集体重国家,轻公民”的国家更为重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自二战以后,特别是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与解决,传统的“私权至上”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让位于社会至上了。[⑩]而说到对国家主权原则的挑战,这估计在第一次国家间的和平谈判出现时就已经存在了:各国为了共同的利益,抛开狭隘的国家观点,坐在一起谈问题,这就对国家主权产生了挑战了。远的不说,就说两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和平会议就可以看出,[11]更不用说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出现和一些国际条约的签订。[12]说到法学纯粹性,20世纪社会学法学派兴起以来,那种法学纯粹性的主张就已经逐渐式微了,法学总是与社会有着紧密的关联。总之,三个方面的挑战都不是单独对“国际环境法”而言的,也就是说,试图从这个方向论证其独立性的努力是值得商榷的。既然否认了这三个“挑战”,那么其应对之道的探讨似乎也就不存在了。
假若说国际环境问题对传统法学真的提出挑战的话,请注意,我没有说是“国际环境法”,而仅仅是从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角度,我认为更多的和更主要的是对我们传统正义观的挑战。[13]可以说,正义是法律的一个无法避开的主题,是人类制定法律时所孜孜以求的目标,也是衡量良法如否的一个主要的标志。[14]传统的法学主要是解决一个区域之内、单代人之间的正义问题,而国际环境问题的出现和解决需要我们将目光放在整个地球、放在我们与子孙后代之间的正义问题上。[15]这是国际环境问题对我们传统法学的挑战,如何应对这种挑战?似乎又不是可以很容易说清楚的,这需要更多的学人,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探讨。
从各个角度来说,国际环境法都还不足以在当前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的。
【作者简介】
邵六益,1987年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2006年进入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
【注释】 庞德,沈宗灵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200年版,第32-33页。
刘惠荣主编:《国际环境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28页。
同上书,第129页。
周旺生:《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10页。
中国的经济法学的独立性的论争即为明证。
因为如果真的让这些人退出讨论,恐怕很多时候是不适宜的,因为不能否认这些人中有很多真正适合讨论此问题的人。
刘惠荣主编:《国际环境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同上书,第15—16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6—41页。
我并不是否认一些人所说的,一些和平会议是“分赃会议”。
需要说明的是,学者们一般是认为国际环境法初步形成于联合国成立至20世纪70年代,如:刘惠荣主编:《国际环境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这只是一个视角,还可以从许多的视角出发来看这种挑战或转变。
我假设大家对“正义”的一些理论都有所了解,所以后面的一些阐述就是直接运用一些理论,而不对一些问题进行阐述了,而且这也是本文的主题所限。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涵也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