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审前程序合法性的证明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辩方对于审前程序的合法性应该承担一种“主张责任”,这是要求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前提。一方面,这种责任对于辩方来说是一种说明的义务,“即不履行说明之责任,就要承担不利之后果。法律规定了被告人必须承担说明责任时,不履行说明义务,就视为其辩解不能成立,可以推定指控事实成立。”{14}另一方面,这种主张责任并不意味着辩方首先要提供能够证明程序行为不合法的证据,更不是要求辩方承担推翻对控方程序合法性推定的义务,而是要求辩护方提出合法性异议并提供相对充足的理由。从证据方法的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本身就是证据的一种,只要他陈述的关于控方程序违法的事实有一定的可能性,就算履行了主张责任。至于是否能够形成对程序合法性的合理怀疑,这需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四、审前程序合法性的证明标准


  

  当辩方履行了主张责任并使法官对控方的程序合法性产生怀疑后,控方就需要对审前程序合法性承担完全的证明责任,并且这种证明还须达到法定的标准才能卸除己方的责任。


  

  证明标准的确定与证明对象关系密切,实体性事实和程序性事实都是刑事证明的对象,对两类事实的证明都要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而且两类证明在证明标准上也有共同之处。因此,在界定程序合法性的证明标准之前,有必要对实体性事实的证明标准略加探讨。近年来,学界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实体性事实的证明标准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许多学者认为客观真实标准难以达到,主流观点认为应借鉴美国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美国证据理论认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人类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认识所能够达到的最高限度,也是推翻无罪推定的适当标准。这一标准适用于指控犯罪的每一构成要件以及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罪这一基本事实。”{15}对于什么是“合理怀疑”,国内外理论界未能形成一致的认识,有着各种各样的解释,[1]《加利福尼亚州刑事法典》第1096条从立法上作了规定:认为合理怀疑“是指案件的这样一种状况——在对所有证据进行比较和评议之后,陪审员的心理处于这样一种状态:他们不能说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感到一种持久的确信。”简单地说,如果事实裁判者对于作出有罪判决的可靠性没有把握即可视为存在合理怀疑。这一规定虽然也很模糊,但可以帮助我们去理解或体会何为合理怀疑。


  

  刑事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明应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对此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对于程序合法性的证明应否采用相同的标准还存在分歧。


  

  刑事诉讼中实体性证明的对象是实体性事实,主要包括证明被告人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事实以及关涉对被告人量刑轻重的事实,概言之,就是关系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所有事实。正是由于实体性事实的证明事关当事人重大的实体利益,如果认定错误极有可能酿成冤错案件,所以对实体性事实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程序性事实,一些学者则认为,由于其不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结果,因而对于控方审前程序合法性的证明“可以不达到事实性证明的证明标准。其证明标准应高于‘合理根据’或‘初步证据’的证明标准,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一方提供的证据比另一方的证据更可信或更有说服力。”{16}也有学者主张,“程序问题虽不同于实体问题,但程序问题涉及司法机关是否依法诉讼,司法机关举证证明诉讼程序合法,证明标准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17}笔者认为,虽然程序性事实的证明与实体性事实的证明存在差异,但也不能简单地认为程序事实的证明可以采取较低的标准。“一般而言,对程序法事实的处理正确与否,与案件实体结果比较属于间接甚至是较为遥远的关系。但是,经非法程序取得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却有着重要关系,对这种证据的使用与否有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裁判结果,从而影响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18}严重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并不亚于实体错误的后果,而且程序违法一向是造成刑事错案最为常见和最主要的原因。因此,不能简单笼统地以较低的证明标准适用于所有程序事实的证明。对于有可能导致错误认定案件实体事实,从而可能造成错案的程序行为的合法性证明,应当采用较高的证明标准。只有对那些与实体公正关系不大的程序事实才可以采用较低的证明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