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济发展与社会责任
国家经济发展与企业社会责任从宏观和长远的角度来看,具有统一性。但是,从具体、近期层面观察,其矛盾性则较为突出。就中国而言,在法律和政策上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无疑会影响到跨国公司的在华投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中国的经济发展。
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经济处于起步阶段,单纯的经济增长成为首要目标。高污染、高能耗的血汗工厂成为经济高速增长的源泉。这在以解决温饱问题为首任的社会现实中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不应片面地过分批判。但是现时代,中国人均GDP已经突破2000美元。当生存权能够基本得到保障,就不能再片面地强调经济增长,而要更多地关注环境、人权等社会目标。以污染环境、掠夺资源和压榨劳工来实现经济增长的模式值得反思。
但是,中国毕竟还面临13亿人口的就业问题,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不能看别人吃什么药,而要看自己有什么病。在立法和政策上对公司社会责任必须重视,但也不能过分强调,需要平衡经济发展与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综合权衡,除弊兴利,探求国家、社会、企业、劳动者和谐共赢的永续发展之路。
3.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法治化的现实进路
中国已经成为WTO等众多国际组织的成员,对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活动进行法律规制,不再能够特立独行,我行我素,必须遵守TRIMS等有关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国一方面应当学习、借鉴和吸纳国际条约的合理内容,将之转化为国内立法,发挥负责任的大国之表率作用。同时国际条约体系本身也是在不断发展的,中国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条约的缔结和修改的谈判,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努力改变国际法领域西方价值主导的局面,为趋近实质公平的国际法治理想而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国内立法层面,中国需要协调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和冲突,对在华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合理、必要、现实的规制。本文作者谨就此提出两条建议:
(1)在程序法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在客观上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之实现的诉讼制度,横跨民事和行政诉讼两大领域,保护范围非常广泛。[16]然而在2007年10月28日新修改的《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广为期待的公益诉讼问题作出回应,这不得不说是一个缺憾。
本文作者建议:在《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之外,单独制定一部《公益诉讼法》,作为前两者的特别法。《公益诉讼法》将可在环境保护、劳工保障、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发动社会公众和民间社团的力量,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共同促进、监督在华跨国公司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