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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规范体系及有关问题

  
  公司社会责任突出表现在产品安全、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等三个领域,然而其承担主体并不限于工业企业。为工业生产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和融通服务的金融业同样要饰演重要的角色。社会责任投资(SRI)乃是从源头推进公司社会责任(CSR)的重要因素。

  
  社会责任投资(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是一种在严谨的金融分析的背景下,考虑社会和环境积极、消极的投资后果的投资过程。SRI的目的是在完成金融目标的同时,追求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的环境、社会等多重效益,满足雇员及其家庭和社区等多重利益相关者的需求。随着SRI在全球的蓬勃发展,其在国际金融领域也得到迅速的推广。具有里程碑意义事件的是2003年6月第一个确立了国际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的最低行业标准——“赤道原则”出台。“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EPs)”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管理与发展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套自愿性原则。接受这些原则的金融机构无需加盟,也无需签订协议,只需各自宣布已经或将要建立与该原则一致的内部政策和程序即可。显然,赤道原则的奠基者并不想创立一个银行集团或者一个封闭式的俱乐部,而是想建造一个有吸引力的“尽可能宽广的教堂”。包括花旗银行、荷兰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美洲银行等许多世界知名金融机构[12]在内的63家金融企业纷纷承诺接受该原则,其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项目融资总额的85%。2006年7月,成员银行又共同对“赤道原则”进行了修订,将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规模从5000万美元降低到1000万美元;在项目分类上更加明确区分社会和环境影响评价,由此更加强调项目的社会风险和影响;作出定期进行信息披露的承诺,从而增加项目的透明度。这些修订从总体上提升了“赤道原则”的执行标准。

  
  5.自主立法

  
  自主立法(autonomic legislation)乃是个人或组织(而非政府)制定法律或采用与法律性质基本相似的规则。例如古罗马的一家之长就享有为其家庭成员和奴隶制定法律的广泛权力,其中包括对其家庭成员所为的并被他认为是应受严责的行为施以严厉惩罚的权力。今天,私有企业也都拥有颁布有关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公司章程和细则的权力,且法院也常常承认这些章程和细则可以决定其成员的权利与义务。[13]尽管这些企业管理规则没有法的名义,但其具备了法的本质特征。它与法都是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只不过强制效力和作用范围不同。[14]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将一些原先法定的内容改为由公司章程规定,体现了对企业自主立法的重视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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