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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规范体系及有关问题

  
  (2)间接调整主要集中于产品上,国家依照WTO规则,有权为保护本国消费者和环境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某些产品的进口,从而必然对跨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巨大触动。

  
  4.软法规范

  
  所谓软法(soft law),是指由多元主体经或非经正式的国家立法程序制定或形成,并由各制定主体自身所隐涵的非强制性约束力予以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10]这里的软法规范限定并特指跨国公司自愿接受的行为规范。在有关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领域影响较大的软法规范当推“全球契约”和“赤道原则”。

  
  (1)全球契约

  
  1995召开的世界社会发展首脑会议上,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科菲·安南提出“社会规则”、“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的设想,并于1999年1月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提出“全球契约”计划,该计划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全球契约”使得各企业与联合国各机构、国际劳工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各方结成合作伙伴关系,建立一个更加广泛和平等的世界“协议”。目的是动员全世界的跨国公司直接参与减少全球化负面影响的行动,推进全球化朝积极的方向发展。

  
  安南的建议不仅得到发达国家和国际工会组织的坚决支持,而且取得了企业界和国际雇主组织的积极响应。一些大型跨国集团公司开始行动起来,倡导承担社会责任,与工会组织签订实施以基本劳工标准为核心内容的全面协议,开展社会认证活动。2000年7月,世界50家大公司的代表会见安南,表示他们支持“全球契约”,国际雇主组织也表示承诺举办区域研讨会推行之。

  
  “全球契约”要求各企业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遵守、支持以及实施一套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及反贪污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来自于《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劳工组织的《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以及关于环境和发展的《里约原则》,涉及四个方面,分别是:1人权方面HumanRights:a, 企业应该尊重和维护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b, 绝不参与任何漠视与践踏人权的行为;2劳工标准方面:c, 企业应该维护结社自由,承认劳资集体谈判的权利;d, 彻底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e, 消除童工;f, 杜绝任何在用工与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3环境方面Environment:g, 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h, 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i, 鼓励无害环境技术的发展与推广;4反贪污Anti-Corruption:j, 企业应反对各种形式的贪污,包括敲诈、勒索和行贿受贿。[11]可见,全球契约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总结是比较全面的。

  
  (2)赤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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