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内立法
跨国公司是国内法的产物,是国内法人,必须受到有关国家的管辖和管制;国家享有经济主权,可以基于领域原则和国籍原则,对跨国公司行使管辖权。国内立法对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调整,也包括直接和间接调整两种方式。
(1)直接调整集中于对外国直接投资的规范。就中国而言,因为已经是WTO成员,依据TRIMS、TRIPS和GATS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必须在法定范围内给予外国投资者等同于东道国(中国)国民的待遇,即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NT)。[6]296-297因此,我国直接调整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有关立法与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法律规范并无不同,只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
外资企业法》有一些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目前中国国内立法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法律及有关条款包括:
《
公司法》第
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一条宣示性、纲领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