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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规范体系及有关问题

  
  一、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规范体系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不仅包括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也包括国际法主体间形成的宪章、公约、盟约、规约、专约、协定、议定书、换文、公报、联合宣言、最后议定书等。[5]

  
  国际条约是规范国家、国际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而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而不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和能力,[6]42不受国际条约的直接调整。因此,国际条约中涉及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只有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对跨国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国际条约虽然不直接调整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但其对后者的影响却是巨大的。例如,在WTO规则体系之中,就包含了一系列处理包括公共健康问题在内的环境方面的规则条款:

  
  (1)GATT第20条规定: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而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在某些条件下,例外于GATT一般规则。

  
  (2)《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及《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SPS)表明:明确认识到环境目标。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27条规定:对威胁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或对环境有严重损害危险的技术、产品,政府可拒绝授予专利。

  
  (4)《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4条指出: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而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在某些条件下,例外于GATS一般规则。[7]

  
  尤其是在TBT和SPS协议中,加入了有关PPMs(process or production methods, 生产过程、生产方法)标准的有关内容,[8]成为WTO成员方对生产过程和方法进行贸易管制的合法依据,这无疑对跨国公司的生产活动具有巨大的间接影响。

  
  2.国际组织决议

  
  这里所说的国际组织决议是指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定机构所制定的意图影响国际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是联合国大会决议。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跨国公司不得干涉所在国的内政。《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最终也是以联合国大会决议的形式作为自愿性文件通过。[6]45该《守则》在跨国公司的活动这一部分,对其提出了尊重社会--文化目标及其价值、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干涉国内政治事务、不干涉政府间关系、避免贿赂行为、技术转让、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资料公开等众多具体要求。联合国大会决议不具备条约的约束力,基本上只属于建议性文件。但是联大决议具有法律意义或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却不是可以当然否定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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