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修法过程上,愈加体现对民意的尊重和吸纳,突出立法过程的公开性与民主性
相比于1997年刑法典颁行以来以往的六次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七)》在研拟、讨论和审议的过程中更加重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法律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刑法修正更是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全文及《草案》的说明在全国人大的官方网站“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社会各界群众不仅可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和发表意见,而且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国家立法工作机关。这就使得立法的透明度大大增加。可以说,法律专家与社会公众参与刑法修法,是刑法立法活动民主化的重要形式。由于刑法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保护法益的重要性和违法制裁手段的特殊严厉性等特色,因而其立法尤其需要审慎、民主和科学。在刑法立法过程中,只有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才能真正集思广益,使法律能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并合乎规范、科学的立法要求。其实,突出刑法立法过程的公开性与民主性,不仅可以起到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有利于刑法的实施,同时这也是一个倾听民众意见、吸纳民众合理诉求和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笔者真切地期待这种“开门立法”的形式能够在我国长期、持久地坚持下去,并使其逐步得以制度化和规范化,成为包括刑法修正在内的我国立法的常态。
三、《刑法修正案(七)》的亮点解读
(一)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精神
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刑法修正案(七)》的不少内容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首先,坚持以人为本,就应当尊重人的人性、人格,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例如,《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考虑到一些地方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扒窃、诈骗、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实际情况,在《刑法》第262条之一后增加一条,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纳人了刑法规制的视野。其立法旨在有效地打击这些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并力图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我国政府对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视。其次,科学发展观还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这次《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引发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不仅有逃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为,还有逃避依法实施的境内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故而对后一类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行为也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增加了本罪的危险犯。做这样的修改,不仅有利于防范和打击对国内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隐患的逃避境内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而且对于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促进国内生态环境的保护,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具有显著的积极意义。
(二)关注民生,彰显人文关怀
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民生为先,必须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人手。这次《刑法修正案(七)》的突出亮点之一就是关注民生,其不少内容事关改善民生问题。如比较典型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其在《刑法》第25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53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等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新罪名。应当说,增加这一条规定合乎时宜、十分必要。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了严重威胁,追究这类行为中情节严重者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刑法关注民生和反映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正确导向,值得充分肯定。再比如,对于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对商业诚信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造成巨大破坏,而且还严重危及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对此也作了积极回应,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此外,对于金融领域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老鼠仓”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将其上升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高度,无疑有利于规范基金、证券行业,保护基民、股民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等等。概言之,这些修正都鲜明体现了《刑法修正案(七)》对民生问题的关注以及对民生诉求的积极回应,体现了民意,有力地彰显了刑法的人文关怀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