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次立法审议。2008年8月25日至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第四次会议,这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在会议上就《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向大会作了说明。这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是国家立法工作机关在广泛听取全国人大代表陆续提出的一些修改刑法的议案、建议以及司法机关和一些部门提出的修改刑法的意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的立法工作计划,经调查研究,多次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有关部门、部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起草的。李适时主任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13个条文的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予以说明,即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关于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和关于其他犯罪。从而概要地表明加强惩治腐败犯罪、经济犯罪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犯罪,乃是《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修法重点所在。
此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还提出了一些修改刑法的其他意见,考虑到其中有些问题可以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有些问题有关方面还有不同意见,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论证,国家立法工作机关暂未将其列入草案,留待继续进行研究。[1]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予以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的决定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方面于2008年8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闭会之日即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及其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08年10月10日)。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向中央政法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较大城市、高等院校、学术科研机构等发出征求意见函,广泛征集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意见。[2]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到一些地方展开调研,并就有关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分别于2008年12月1日和16日召开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这就为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进行第二次审议作了充分的准备。
2.第二次立法审议。2008年12月22日至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了第六次会议,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了会议。2008年12月22日,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所作的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汇报指出,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与一次审议稿相比,主要有四点修改:一是草案二次审议稿第4条对传销犯罪的行为方式和本质特征作了明确规定;二是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的意见,增加了处罚“地下钱庄”行为的条文,即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第5条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的建议,新增草案二次审议稿第9条增补了有关计算机犯罪方面的规定;四是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0条对盗窃、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行为的处罚,将草案一次审议稿的3年有期徒刑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7年有期徒刑。[3]经过增补,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条文总数达到15条。在2008年12月23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围绕《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15个条文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许多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如有常委会委员针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6条对绑架罪增设的“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减轻构成的量刑档次,提出了将其修改为“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建议;再如,还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7条增补的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中再增加一款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作为第2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