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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典中心主义与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上)

  

  在我国,法典中心主义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界的有识之士便开始呼吁制定民法典。50年来我国民事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统一《合同法》制定以后,《物权法》也于2007年顺利出台,民法典的制定已经摆上了议事日程。然而对于民法典制定的必要性,民法典与其他法律渊源之间的相互关系,我国仍然缺乏较为深入的研究。讨论民法典体系,必须要坚持法典中心主义。这是因为以民法典为中心构建我国民事立法体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法典中心主义旨在确立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的地位。确立民法典在民事立法中的中心地位,首先要确立其规范民事基本制度的地位。我国《立法法》规定,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应当由法律规定。但是,究竟什么是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对此,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民事基本法律制度从广义上理解,既包括实体法的基本性的民事制度,也包括程序法中涉及民事关系的基本制度;而从严格意义上说,民事基本法律制度是指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基础性的制度。一般而言,民法典中所确立的各项基本制度就是民事基本制度,这些制度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民事基本制度的特点在于: (1)确定了基本的交易关系和生活关系的规则。这些规则的确定,实际上奠定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地位。例如,物权法对于所有权的规定,合同法关于合同自由的规则,民法总则关于民事主体平等地位的规则,这些都构成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大量单行法对于这些交易规则的规定,可以看作是民法典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则,单行的民事法律与民法典可能构成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应当优先适用。(2)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所确定的权利,只能通过法律来限制或剥夺。(3)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所确定的价值,应当指导所有的单行法。尽管单行法的规定可以与民法典不一致,但是,其所包含的价值和原则应当是一致的。(4)基本的民事制度只能由民法典规定,只有在不宜由民法典来规定时,才可以通过特别法或者法官自由裁量来解决。[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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