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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公开与公众参与立法

  
  法案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上公开,并不等于一律公开。对于涉及保密的或者敏感事项的法案,在正式通过前,是可以不公开的。也有一些法律草案或者法律草案的某些内容在立法程序的某个阶段不宜公开,如在提请审议之前。这些例外情形的确定,应根据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需要综合考虑。

  
  三、以法案公开为契机,切实推进公众的立法参与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精神,在通常情况下,法律草案在中国人大网站公布,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对于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草案,除在全国人大网站上公布外,经委员长会议决定,还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布,加大公布的力度,使更多的人能够知晓。

  
  法案公开并不是目的,公开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众参与。法案公开也并不是把草案上载到网站或刊登于新闻媒体就完事了,做好法案公开工作,实现法案公开的目的,还要做好相关配套工作。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连续公布了物权法劳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等多部重要法律草案,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根据过往的经验,做好法案公布工作,一是在草案公布的同时,要以多种形式介绍草案的起草背景。提案机关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是法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对草案的一些主要问题都有解释,应当连同草案一并公布。有些法律草案的专业性很强,普通公众不一定能够理解,因此需要同时提供相关背景资料。如在物权法草案公布过程中,立法工作机构向社会公众介绍制定物权法的意义和物权法草案的主要内容,使社会各方面对物权法草案有所了解和认识,为引导公众讨论提出意见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二是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多种新闻媒体,开辟法律草案讨论、征求意见专栏,形成一定的讨论声势,为公众发表意见营造舆论氛围。除此之外,还可通过法律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等组织公民参与讨论,通过讨论、座谈等形式,普及、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取得征求意见与普法宣传双重实效。三是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之间要持续沟通、互动。一方面要全面、及时、准确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使公众及时了解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了解自己所提意见是否得到反映。收集整理意见工作应当不断深化,除列出各种意见外,还可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定量分析,如对某一草案条文提出的意见是什么,有多少人、哪些地方的人、哪些职业的人提出了这些意见,赞成和反对的理由是什么,比例各是多少,以充分了解不同地域、不同职业、不同经济状况、不同文化程度、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为立法决策提供依据。另一方面,要认真研究、分析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吸收采纳的情况及其考虑以适当形式适时向社会反馈。只有公众表达的意见得到某种回应,才能更好地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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