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公众参与立法而言,立法公开是前提。立法公开是公众参与立法的应有之义。在法治社会,公民应该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权了解立法机关的所作所为;作为民众选出的立法机关,也有义务为公众提供有关立法活动的信息,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条件,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立法公开包括立法项目公开,立法机关的会议公开,向社会公开法案文件、资料和审议讨论情况,允许公众旁听立法机关审议讨论法案的会议,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相关立法活动等。在这些公开中,法律草案的公开尤为重要。因为法律草案浓缩了立法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是公众参与立法、发表意见最直接的对象。
从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实践来看,法案公开己成为立法公开的一项重要制度,如加拿大规定,政府制定法规(或授权立法或从属立法),在法规草案签署生效之前,法规草案必须在加拿大政府的官方刊物上公布,以便为利益相关团体和个人以及所有公众提供最后一个机会,使他们能够对拟议的法规进行审议和评论。只有经过公开评论后,法规才能签署生效。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十分重视立法公开工作。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
立法法第
一条开宗明义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立法法、议事规则等还规定了一套实施立法公开的制度措施。在立法实践中,坚持开门立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创造和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在此基础上,今年四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予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立法公开的程度进一步提高、力度进一步加大。
法案公开是解决公众参与立法不平衡的利器。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平衡,不同利益群体所掌握的社会资源是不平衡的。有些群体人数不多,但可能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向立法机关反映自己意见和要求的声音更大。有些群体人数很多,但由于掌握的社会资源有限或者表达的意识不够,在立法过程中的声音会很弱。因而也就容易出现“声音大的不一定人多,声音小的不一定人少”的现象。将法案原则上予以公开,为广大公众提供了同等的立法信息,避免了一些群体对立法信息享有的某种优势。法案公开也为公众提供了一种廉价的、低成本的参与形式,针对法案的内容,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信函等多种形式,迅速便捷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这对于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有效的机制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