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公民参与立法,有助于法律更好地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统筹兼顾好各方面群众的具体利益。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开放的扩大,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不同的利益群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任务艰巨繁重。立法确立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把各种利益关系法律化,需要正确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让公民参与法律草案的形成、草案的讨论等,使各种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得以充分反映和碰撞,为正确分析各种意见、要求和观点的合理性、代表性提供了条件。这有利于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二是,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的实施效果。发挥公民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将公民从法律规范的被动调整者转变为法律规范制定的主动参与者,使制定的法律充分体现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过程,使其亲身感受到法律是包括自身意见在内的全体人民共同意见的集合,使其对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增强他们与法律的亲密感和对法律的认同感,增强法律实施的社会基础。
近年来,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过程中,不断加大公民参与立法的力度,取得了很好效果。在修改
个人所得税法时,就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问题举行立法听证,立法机关直接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让各种意见公开讨论、对话;在制定
劳动合同法时,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一个月时间里,就收到意见近20万件。公众的意见为立法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公众对通过这种方式制定的法律也更亲切。
二、法案公开是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要前提
有关公众参与的理论,按信息流向和公众与政府的互动程度,将公众参与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公众沟通,又称告知,在这个层次上,信息是从政府向公众传达,信息流主要是单向的,其形式包括广告、公告、发表报告、新闻发布会等。在这个层次上,政府向公众告知有关政策决策,其流向范围较为广泛,有可能使更多的公众知晓相关信息,并且快速便捷。二是公众咨询,即政府就具体政策决策寻求公众的意见。在这个层次上,信息流主要是从公众流向政府,有助于政府获得公众的“原始意见”,进而了解判断公民在所咨询问题上的价值取向、需求和偏好,其形式包括民意调查、公共听证会、与利益相关者座谈等。三是公众参与,在这个层次上,信息流向是双向的、互动的,既有政府信息向公众传达,也有公众意见向政府表达,政府和公众相互交换信息,在互动的过程中形成政策。它有助于推动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对话,帮助决策者理解其决策的社会和道德后果。在这三个层次上,公众参与层次是比较全面深入的,涵盖了前两个层次的功能和要求。因此,成功开展公众参与,必须首先向公众提供正确的信息,保证信息渠道畅通,信息透明。公众只有了解政府的决策意向,才能就此作出反映;只有了解政策的具体安排,才能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只有了解相关背景信息,才能对政策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