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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标注错误的法律责任

  
  二、标签标注不规范和利用标签进行质量欺诈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不应对标签标注不规范问题随意处罚。

  
  种子是具有生活力的特殊产品。《产品质量法》和《种子法》都属规范产品质量的法律。《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的普通法,《种子法》是规范种子质量的特别法。处理种子质量问题,优先适用《种子法》;《种子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种子法》规定,种子标签标注信息不规范和标注质量不真实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不同。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标识标注不规范和利用标识进行质量欺诈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规定:“要严格区分标识标注不规范和利用标识进行质量欺诈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防止对标识标注不规范问题的处罚随意性”。据此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种子等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处罚时,也应严格区分标识标注不规范和利用标识进行质量欺诈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不能随意要求种子标签标注不规范的种子经营者承担标注质量不真实的法律责任。不应将“病残的战士”和“人民的敌人”一样对待。对经营种子标签加注内容不规范种子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依据《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则属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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