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操作主体不同。
良种繁育在繁育基地进行,由持有“农作物种子繁育员”、“农作物植保员”和种子质量检测员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要求操作。种子生产在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的生产地点进行,由符合《
种子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要求操作。
2.7质量要求不同。
良种繁育所用的繁殖材料,国家未规定其质量标准;所繁殖的后代,不属于进入流通领域进行销售的商品种子,不执行商品种子的质量标准。种子生产所用的繁殖材料,是生产商品种子的原料,为了保证所产商品种子的质量,其必须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所繁殖的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商品种子,都必须符合规定和约定的质量标准。
3案例分析
商品种子生产属于法律行为,涉及的每个法律术语都有其特定含义,每种法律行为都应执行其特定规程。《
种子法》规定,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该案合同约定的无论是玉米亲本A原种的繁育还是杂交一代种的生产,都应执行《玉米杂交种繁育制种技术操作规程》。依据该操作规程的规定,对该案分析如下。
3.1从繁殖材料分析,该案应属良种繁育合同纠纷。
由于种子使用者使用的一般为玉米单交一代种,所以合同约定预约方提供的繁殖材料亲本A应理解为玉米单交种的亲本A即母本自交系的种子。因为自交系自交繁殖的后代只能是自交系,自交系不能作为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商品种子,所以该合同的性质属于良种繁育合同。按照《玉米杂交种繁育制种技术操作规程》4.1.1规定,自交系原种的生产方法分两种,一种是由育种家种子直接繁殖;另一种是采用“二圃制”。该案的繁殖材料是自交系原种,不是育种家种子,不可能采用由育种家种子直接繁殖的生产方法,只能采用“二圃制”办法。合同约定的繁殖地点不是良种繁育基地;受托的农民不是持有“农作物种子繁育员”和“农作物植保员”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种子质量检测员;委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详细生产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技术指导,未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造成繁殖的玉米绝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