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法律制度及违法的后果不同。
良种繁育技术推广,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遵循的是试验验证制度。向农业劳动者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良种繁育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分。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种子生产许可制度和品种审定制度及种子标签真实制度;非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试验验证制度和种子标签真实制度。违反种子生产许可制度、审定制度、标签真实制度、试验验证制度和质量标准制度生产商品种子的,依据《
种子法》第
五十九条、第
六十条、第
六十二条、第
六十四条、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种子生产者较良种繁育者的责任形式多、程度重。
2.4性质和目的不同。
良种繁育的目的是通过执行良种繁育技术规范,通过繁殖和扩大优良品种的群体,维持优良品种的原有种性;其核心是“维持优良品种的原有种性”。种子生产的目的是通过执行大田用种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迅速地生产市场需要的、质量符合标准的、生产上作为播种材料大量使用的大田用种;其核心是繁殖“质量符合标准”的满足大田生产需要的商品种子。
2.5繁殖的后代不同。
良种繁育的后代主要是常规种品种(包括杂交种亲本)的育种家种子和原种,不包括杂交种品种和群体种品种的种子及大田用种(含杂交一代种)。因为常规种品种的基因型是纯合的,世代遗传是稳定的,通过繁殖能够保持优良品种的原有种性,亲子相同,能够实现繁育的目的。杂交种品种和群体种品种的基因型是高度杂合的,不能稳定遗传,后代发生基因型分离,不能通过繁殖保持优良品种的原有种性,亲子相别,不能实现繁育的目的;常规种的大田用种较其亲代在品种纯度等方面有所降低,未保持优良品种的原有种性;杂交一代种与其亲本可有50%的基因不同,不能称为繁育的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