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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制度的若干问题探析

  

  三、解决现行行政起诉制度问题的初步设想


  

  要解决行政起诉制度中的上述问题,需要实行“综合治理”,既解决法律外的问题,又解决法律上的问题。就法律对策而言,我们应当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改革现行起诉制度,以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行政起诉权为最高理念,确立法院有义务接受当事人的起诉的观念,并以方便当事人起诉以使其获得法院的公正审判为改革之基本思路。为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1.走出“庭审中心主义”的误区,彰显起诉程序的解纷功能。单纯的裁判本位主义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满足现实需要。因而,在保证庭审作为强制解决纠纷正当程序的同时,又要在庭审程序之前建立过滤机制,筛选出那些真正存在争议而又需要庭审解决争议的案件,法院只对必须通过庭审才能解决争议的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将解决案件的重心由庭审程序前移至起诉程序和审前程序,提升双方当事人的参与程度和对抗性,尽快明晰争点和双方的证据,以便尽早解决纠纷或消除、分流案件。[10]这样,可以较好平衡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功能,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消耗。


  

  2.区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取消现行实践中过于严格的行政立案审查制度。由于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存在着质的区别,因此在起诉阶段,对起诉要件,只需将其作为立案手续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对诉讼要件,即诉讼成立要件,也只需进行有限的审查。当事人起诉,只要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状并足额交纳案件的受理费(或办理了缓交诉讼费手续)即可,无需有过高的要求。至于法院的主管及管辖、当事人适格和主要证据等实体性问题,都应作为诉讼要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后继续审查。籍此,取消现行诉讼体制下的严格的行政立案受理制度,进一步降低行政起诉的门槛,以使民众能更便利地接近司法,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充分的司法保护和救济。


  

  3.建立登记立案制度。目前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当事人一旦起诉,诉讼系属即开始。因此,我们也须顺应诉权保护的世界潮流,在将来的《行政诉讼法》修订中,规定诉讼系属从当事人起诉时开始。在将来的制度改造中,应建立简便的登记立案制度,法院只需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诉状基本内容等进行程序性审查,此外就是核查当事人是否足额缴纳了案件受理费或依法办理了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相关手续,不应再涉及其他实体性内容。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编立案号,即算完成了相关的立案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法院在登记立案的同时,还应对接受的起诉状和有关证据向起诉人出具收据。因为起诉与受理的做法存在着诉讼程序开始时间不明确的弊端,并且起诉作为诉权的行使形式,只要原告提起诉讼,诉讼系属就发生,法院就得审查起诉是否合法和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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