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权是一项综合性人权,大致包括一下内容:
第一,体面地存的权利,即生命权和尊严权。“生命权是生存权的自然形式,而尊严权是人作为一个与其他人平等的主体生存的权利。”[2]生命和尊严是生存的应有之义,是生存的最基本构件和要求。没有生命,个人的生存即无一个物质的衣钵,集体的生存更无从谈起;没有尊严,人即不为人,仅有自然地存在方式,却无社会群体中的基本尊重,仍然无可实现现代意义上的生存。
第二,获得必要生活资料的权利,即享有维持一定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获得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的权利。“这项权利实质上就是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和财产权利,”[3]是生命和尊严的保证和延伸。
第三,享有劳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劳动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在人类社会,尤其是社会主义社会中不可替代,劳动创造生存所必需的物质财富,同时为必不可少的精神财富的创造奠定了物质前提和时间基础,因而是个人、集体乃至人类生存的重要保障,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提高生存质量的权利,即发展的权利。生存和发展既是同一事物两个紧密衔接的阶段,也是同一运动方式的两种不同状态。发展建立在生存的基础上,发展是生存着的发展,是生存的保证和目的;生存则是为了更好的发展,以静态的完善和依托促成动态的连续和延展,最终实现更好的更全面的生存。
以上四个方面便是生存权的完整内容,生命和尊严是生存的形式,必要生活资料是基本的保障,劳动并获得报酬是生存的方式和途径,发展则与生存相伴,相辅相成。四个方面前后衔接,逐层递进,构成了多角度多层次的生存权的完整描述,为我们追求生存权保护生存权提供了基本的模式和理论依据。同时,我们不难发现,所谓生存权就是一切关乎人的集体存在的权利的融合,是人类群体追求和获得其它的权利的根本前提。没有生存权,其它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在争取、发展和保障人权的实践中,人民和政府一直把生存权放在首位。”[4]生存权在人权体系中是重中之重,是群龙之首。
既然生存权地位如此重要,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我们便很容易将它与刑事管辖权联系在一起,用刑罚权的手段来惩罚危及人类最根本生存之利益的行为,保障人类集体的生存和安全。在国内,基于国家的政权属性,我们可以通过刑事立法以及相应的审判和执行机构加以规范化和制度化,以保护公共利益之名对个人和组织实施强制;然而在国际上,由于国家主权的阻碍以及相应的权利让渡和组织机构的缺失,对国际法上的个人、组织和国家的刑事制裁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