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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权的重构

  
  通过对上述罗列的有关民法和亲属法中身份权的内容,可以比较出民法中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和荣誉权;而亲属法中身份权只有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作者认为基于民法中和亲属法中的身份权有大多雷同,应把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单独划为亲属法的身份权。民法中身份权包括荣誉权、监护权和著作人身权。[12]这样划分显得体系更规范、更具有逻辑性。因为,无论现行的民法还是亲属法中身份权的内容、概念、保护方法还是他们下属的子权利都是相同的。例如,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13]其内容分为人身照顾权和财产管理权。在人身照顾权下又大致分为居所定居权、子女交还请求权、惩戒权、职业许可权、身份行为和身上事项同意权、代理权等子权利;财产管理权也分为代理权、同意权和管理权等子权利。对于侵犯身份权的保护方法也是相同的,都是按照《民法通则》第六章第四节的规定请求保护。此外,这些权利还与荣誉权有区别,身份关系的变动与消灭也是不能完全由个人意思决定的,有的身份关系如亲属关系根本是不能消灭的,如父母与子女关系不能依个人意思而消灭。[14]荣誉权则不同。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15]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是经过一定的步骤,由有关的部门所授予的。例如,某在校大学生在学习、道德和体育等方面表现良好,被学校授予“模范大学生”称号。作为荣誉来源于某些部门,该部门也有权利取消荣誉权。荣誉权的内容包括荣誉获得权、荣誉保持权、荣誉利用权等。在亲属法中身份权的特征还与荣誉权有一本质的区别。不管是亲权、亲属权还是配偶权都是自然人出生、血缘关系所产生的,都是专属权、绝对权、支配权。荣誉权不仅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也是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权利。亲属法中一些身份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例如,亲权和亲属权。基于孩子出生这一法律事实,就建立父母子女关系和亲属关系,不是自然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荣誉权的取得首先是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主观努力的结果,比如,某公司要想获得“产品质量信的过单位”,就必须主观上加强科学技术的研发,在生产过程中严把质量关,提高工人的技术水平,加强对工人的技术培训等。在销售环节,做好广告宣传,认真听取广大用户的反馈意见,对产品质量进行改进,积极参加国家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的产品质量评比,最后,才可能脱颖而出,获得“产品质量信得过单位”的荣誉称号。该荣誉有一定的时效性,经过这一时效,荣誉称号就会取消。在上文的论述中已经阐明了,亲属法规定的亲权、亲属权是终身有效,不能用行政或法律手段剥夺(拟制血亲除外)。至于配偶权是大多数自然人到了一定的年龄,基于结婚这一法律行为产生的,是自然人专属的权利,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都不能享有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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