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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实录(一)

  
  东吴大学法学院林桓教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司赵晓光司长

  

  
  四川大学法学院王建平教授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羿锟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刘兰芳庭长

  

  
  中国政法大学管晓峰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朱伟一教授

  
  潘维大:

  
  与会贵宾,各位法学先进,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和宋晓明庭长来学习、主持第一单元的研讨会。本单元一共有6位发言人,其中赵万一教授因为有事无法赶到。第一位是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林桓教授。他之前曾在政府单位临时编组的亚太营运中心任主任,当时野心很大,大概是15年前左右的事情,但是没有做好,因此后来那个单位就不见了,他就到学校来教书了。他等一下要报告的题目是《企业社会责任之法律经济分析》。林老师不仅对理论非常清楚,对金融实务面的整体操作都有非常独特的见解和切合实际需求的方案,请林桓老师报告。

  
  林桓:

  
  各位女士、各位先生,早上好。我提交的论文中有一个观念和各位报告一下。

  
  首先,每一个货币单位的价值都是相等的,换句话说,无论是企业、个人,只要其他条件不变,多赚了1元,就使整体社会财富增加1元。如果这个不能成立,就没有所谓的市场。

  
  第二,如果涉及到相对价值的问题,那是重新分配的问题。应该涉及到政府介入透过其他所得或者法律规范重新分配的问题,可能会涉及到国家财政预算的使用。

  
  我看到有一些先进将这两部分纳入议题范围,但就我个人来讲,我不认为这和企业社会责任有关。

  
  公司是投入公司的所有生产资源的持有者,其它生产要素持有者的利益,或藉合约约定,或藉法律规定,已经优先于股东,得以从企业取得固定的报酬或对价,无待公司治理另行规范。至于特定第三人或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则仅得依法令特别规定,或依侵权行为法规范,要求企业经营者负有保护照顾之注意义务。这是我认为必须要存在的假设,才能衍生出我认为的企业社会责任。

  
  如何诱导企业运用它自己的资源产生正面的外溢效果,这才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其他所有的规避都会内化成企业成本,或者国家把它自己应当做的义务外部化让企业承担,这些都会造成社会耗损的结果。制度经济学派强调制度产生人的行为诱因,从而产生绩效。要问制度是否能够切入人心,要诱导人的自律,才能产生绩效,脱离这些就会产生幻觉,产生耗损。我提出四种模型,之后提出政府和民间互动的状态。有机会再和各位做一个交流和报告,谢谢。

  
  宋晓明:

  
  下一位演讲人是国务院法制办公交商事司赵晓光司长。

  
  赵晓光:

  
  大家好,非常高兴参加这次研讨会,我想和大家就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提出三点看法。

  
  第一个看法,金融危机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自我发展的需要。目前在金融危机面前有两个表现,一个是企业借此裁员,降低成本,减少使用环保等配套设施,超标排放。而有的企业则是积极调整战略,尽量不裁员、不降薪,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我们可以预见,有责任感的公司,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最终才会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有三个理由:1、社会责任是对企业的约束,也是衡量企业的标杆,企业只有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对社会的承诺,积极付诸实践,才能获得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赞誉,而这是企业永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重要基础;2、对企业来讲,员工永远是企业的主人和财富的创造者,今天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只有让员工在一个有爱心和责任感的环境里工作,才能增加企业的凝聚力、生命力和创造力。在这次金融危机的考验下,我们对传统市场的理念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对之前的发展模式提出了严肃的质疑,在这一背景下更多的企业将会放弃对社会责任的漠视,走向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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