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1条 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外籍人员是否适用中国
劳动法?如何约定外籍人员的劳动合同?如何对外籍人员进行劳动人事管理?
外籍人员是否适用中国
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有明确的说法。在实务中,有一种意见认为,既然中国
劳动法没有规定外籍人员不予适用,所以外籍人员在华就业应作为通常意义上的劳动者处理,应受中国
劳动法调整。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外籍人员不属于中国公民,其就业权本身就受到中国政府的特别管制,是特定情形下特殊形态的劳动者,并不能一定直接适用中国
劳动法规定,允许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即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和法院等裁判机关通常持后一种态度。上海市劳动局还以《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劳外发〔1998〕25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对涉外劳动关系管理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予以了特别明确。
关联法规:
十六、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沪劳外发〔1998〕25号)
26、获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人员的劳动权利义务,由用人单位的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确定后,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