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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官员复出任用的制度设计

  
  3、严格考核,规范程序原则

  
  严格考核,规范程序的原则,是问责官员复出制度的关键。问责官员能不能复出,复出后担任什么职务,复出任职应当履行哪些必经程序等等,这些都是群众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问责官员复出制度不可回避的关键内容。问责领导干部复出,不能因为是降级使用或平级调动,而不去考核,相反,因为其曾被问责,其复出是否具有当性和合法性,就更应该严格考察,更应该规范复出的相关程序,这样问责官员的复出才更有制度上的保障。具体来讲,复出官员考核考察的重点应当是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纠正整改的实际情况以及拟任职务与工作能力的匹配指数等。在严格考察的基础上,还要经过社会公示、组织讨论决定和相应的法律程序之后,问责官员才能复出。

  
  4、发扬民主,接受监督原则

  
  发扬民主,接受监督的原则,是问责官员复出制度的保证。提高问责官员复出的公信度,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方面,要使问责官员的复出具有公信力,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夯实问责官员合法复出的群众基础。官员因故被问责,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其能否复出及复出过程自然会引起公众的再度关注,因此在问责官员的复出过程中,要通过任前公示等多种形式,收集公众对官员复出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民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群众在问责官员复出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充分行使,使官员复出不再 “躲猫猫”。

  
  三、建立问责官员复出任用制度的设计重点

  
  建立问责官员复出任用的科学机制,应该重点围绕复出职位、复出条件和复出程序这三个重点进行设计,并与现有的制度规定相衔接,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在问责官员复出任用中的民主权利。具体来讲:

  
  第一,要明确复出职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上述两条规定的基本内容是,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在处分期间均不得晋升。与此相适应,在受处分期间,被问责的干部复出的职位安排,包括职务和级别,不得高于问责时的原任职务,更不能提拔使用。受处分期满后,按照《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的规定,根据其工作表现,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察的基础上,安排到合适岗位工作,特别优秀的,可以大胆提拔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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