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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官员复出任用的制度设计

  
  其次、建立问责官员复出任用制度是加强党政干部队伍建设的现实选择。毛泽东同志强调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最后胜利,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党的十七大报告对“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提出了一些新要求:“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按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这些选人用人的新要求,不仅仅适用于提拔重用的优秀干部,也是对问责官员复出的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被问了责或受了处分,这并不是对他们工作和能力的全面否定,也不意味着他们被打入“冷宫”,永不录用。相反,被问责的领导干部也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优势和特长,对于加强党政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对问责官员不闻不问,或者从此不再重用,必然会使得问责官员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如果对问责官员的重新使用,不符合一定条件,不遵循一定程序,势必会导致问责官员复出的随意性,使复出过程缺乏公信力。因此,必须加强对问责官员的跟踪管理,规范他们复出的条件和程序,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程序,及时安排他们在相应的岗位上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只有通过制度化程序赋予权力的复出官员,才会让公众心服口服,而官员在重新履职中也才会更有底气。”[④]

  
  再次,建立问责官员复出任用制度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客观需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四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中关于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中指出:“……二是对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重点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能否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能否严格执行《条例》,按照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自觉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能否严格执行中央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能否严肃查处违反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不按《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从上述规定可知,问责官员的复出也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纳入到监督的范围。而且,因为干部被问责后,已经成为了舆论的焦点,他们的复出也更容易引起社会关注。加强对问责官员复出的监督,就成为新形势下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完善组织部门干部监督体系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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