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结语
非典型之债,是债法研究的处女地,有待我们去开垦。本文只是非常粗略地把问题提出来,并就笔者对非典型之债的初步认知,阐释了一些基本看法。实际上,各种非典型之债与所依附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如何、各种非典型之债的特征如何、它们各自的成立条件如何、它们对债的总则规范的依赖性如何,都有待学界深入地研究。但愿本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学界对非典型之债的关注,期待着更多非典型之债的研究成果,以推进我国债法理论研究的深入。
【作者简介】
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郑玉波著:《民法债编总论》,第21页;邱聪智著:《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上),第27页。
郑玉波著:《民法债编总论》,第21页。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关于民事责任与债务是否同一的问题,学说和立法例均有不同的主张。笔者持同一的观点,认为民事责任作为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其在古代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上的含义是“强制取得”,表现为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如拘押债务人,变卖甚至处死),以替代债务的履行;但在现代法上,对债务人的人身强制为法所不容,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归属于强制执行法,为公法之内容,私法意义上的民事责任之法律属性,与债务无异,实现了对债务的依归。然而,此一问题乃民法学基础理论之重大问题,当另文探讨,在此不做深入讨论。
相关的讨论,可参见江平、梁慧星、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思路和立法体例》,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0737;王利明:《论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成编》,载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年版,第4—5页;崔建远:《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载《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4期;覃有土、麻昌华:《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存废》,载《法学》2003年第5期。
请参阅拙文:《关于我国民法典应否设立债法总则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有关债法总则的规范对合同之债及侵权行为之债的适用情况,请参见拙文:《关于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各具体债适用的问题》,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从债的一般规范对侵权行为的适用性看债法总则的设立》,载拙著:《当代中国民事立法问题》,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2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