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非典型之债初探(下)

  

  再次,非典型之债缺乏形式上的统一性。典型之债由于其具有的独立性,因此立法上可以将它们统一在民法典的债编里,从而构成债法体系的主体。然而,非典型之债则不同。由于每一种非典型之债均附着于特定的制度,它们无法脱离所依附的制度而存在,因此立法上只能分散安排在法律的各个领域,而无法将它们统一起来,纳入债编。如果强行将它们从所依附的法律制度中剥离出来,加以统一规定,则势必割裂了它们与特定制度的内在联系,破坏了法律制度的完整性。


  

  例如,如果将返还保管费用的请求权从遗失物取得制度中剥离出来、将夫妻离婚后的经济扶助义务从离婚制度中剥离出来、将股东对公司的分配红利请求权从公司制度中剥离出来,必将破坏这些制度的完整性。同时,把它们统一起来加以规定,立法上也很难处理得清楚。五、非典型之债的分类非典型之债是一个开放性的债的群体,分布在民法典债编之外的广泛的法律领域,理论上要穷尽其种类是很困难的。在无法穷尽其种类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类型化也是很勉强的。但是,任何类型化的研究,都有利于丰富研究的内容,都有利于深化对事物的认识。因此,笔者也尝试着对非典型之债做些可能的分类。


  

  1. 非典型之债广泛存在于民法典债编以外的法律领域,因此可以考虑的第一种分类是,按照分布的法律领域划分。按照这一标准,非典型之债首先可以分为民法典其他编中的非典型之债、民事特别法中的非典型之债和其他法中的非典型之债。民法典其他编中的非典型之债还可分为总则编的非典型之债、物权编的非典型之债、婚姻家庭编的非典型之债和继承编的非典型之债;民事特别法中的非典型之债则又可分为公司法上的非典型之债、票据法上的非典型之债等。其他法上的非典型之债主要包括公法上私有财产征收的补偿关系、行政服务的费用请求权等。


  

  2. 比照债法理论中以债的发生根据为标准,非典型之债也可以划分为依单方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和依其他法律事实而生之债和纯粹法定之债。依单方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如捐助行为、遗赠,均可产生债的关系,这类债的关系不属于合同之债,应属非典型之债。依其他法律事实而生之债,如缔约过失责任,因缔约当事人有违背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所致。纯粹法定之债,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债,它与前两者的区别在于,它的发生不以一定法律事实(单方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为必要,而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只要当事人处于法律规定的地位,就享有法定的债权或负担法定的债务,是名副其实的法定之债。例如,亲属间的扶养义务、夫妻离婚后的经济扶助义务;股东对公司承担的出资义务和请求分红的权利,都具有法定性,属于纯粹的法定非典型之债。在非典型之债的群体中,属于法定的非典型之债占有较大的比例。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