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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未收集证据的案件数比较 单位:件 (一)讯问状况 在定量分析方面,衡量讯问状况的指标包括讯问量、讯问密度和讯问强度。 讯问量和讯问密度 根据讯问量的计算公式,[⑩]结合表1-1、1-2数据,可计算出各侦查阶段的讯问量情况。如表3所示,在三个公安局,到案阶段的平均讯问量为225分钟,但地域差异较大。N县和J区公安局的平均讯问量分别达到288分钟和255.6分钟,而Y区公安局的平均讯问量仅为131.3分钟,约为前两个公安局的一半。将到案阶段与刑拘、逮捕阶段相比,可以发现:到案阶段与刑拘阶段的平均讯问量较大,而逮捕阶段的平均讯问量较小。三个地区公安局到案阶段与刑拘阶段的平均讯问量分别为225分钟和236.5分钟,而逮捕阶段的平均讯问量仅略超过上述阶段的50%。在此方面,地域差异也很明显。在N县、J区公安局,到案阶段、刑拘阶段的平均讯问量大大超过逮捕阶段。其中,N县公安局的到案阶段与逮捕阶段的平均讯问量之比甚至达到3.4:1。而在Y区公安局,三个阶段的平均讯问量都不高,到案阶段和刑拘阶段的平均讯问量虽超过逮捕阶段,但差距不大。 表3 三个公安局的到案/刑拘/逮捕阶段的平均讯问量 单位:分钟 以上述讯问量为基数,以24小时为平均到案时间,[11]根据讯问密度计算公式,[12]可计算出各侦查阶段的讯问密度情况。如表4所示,在三个公安局,到案阶段的平均讯问密度为3.75小时/每24小时。N县公安局和J区公安局较高,分别为4.8小时和4.26小时,Y区公安局较低,约为前两个公安局的一半。由于Y区公安局在2004年度并未适用留置,实际的平均到案期间应较短暂,故该区公安局到案阶段的讯问密度应高于2.19小时,很可能与N县、J区公安局较为接近。将到案阶段与刑拘、逮捕阶段的讯问密度相比,[13]可以发现它们的差距相当悬殊。三个公安局刑拘阶段的平均讯问密度仅为到案阶段的4%,而逮捕阶段更是仅有1%,且三个公安局之间差异不大。这表明,到案阶段讯问的频度远远超过刑拘和逮捕。就侦查程序整体而言,讯问主要发生在到案阶段。 表4 三个公安局的到案阶段与刑拘、逮捕阶段的平均讯问密度 单位:小时/24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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