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本幼稚地打算在我的个人“十一五规划”期间,准备在写好文章的同时也接触一些包括司法实践在内的直接社会实践,专门叫板中国社会存在的种种侵犯私权的事件、行为、机构与组织。实践的形式也被以“打官司”为主,即通过法庭诉讼来实践我在“十五计划”期间撰写的系列“宣传民法理念、呐喊私权保护、弘扬中华法治”的文章。因着“告不倒”的现实思维,我当时也预料到我在与公用垄断行业、强势群体较量过程中必输无疑,还做好了当“败诉大王”的思想准备。一旦出现败诉连绵不断的精彩局面,我还设想成立一个名叫“中国败诉网”网站的计划,也就是说我早就做好了“东方不胜”的心理准备。如果真能实现“败诉大王”的臭名,我甚至还可以在我所供职的大学为学生开一门选修课,课程名称就叫做“败诉学原理与实务”。同时,我还想通过大约十年的诉讼行动,争取在四十岁左右写出一本记实专著《官司现行记》。现在,行动刚开始就障碍重重,让我无所适从。我这才发现,不仅离“胜诉”很遥远,就是离“败诉”也有三万英尺的距离!试想,法院虽然为你敞开了接待的大门,但却同时又关闭了诉权行使及救济的大门,如此而来,我们还荒诞无稽地做什么“胜诉”、“败诉”美梦?
客观地说,我和我的友好同事、诉讼搭档还算得到了一些优惠性礼遇,比如在去递交诉状时,法院总算还是收了下来,并且办理了证据签收手续。出了法院大门,我们就在不断地嘀咕:假如来起诉的是两个非法学专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会不会连诉状都不收而干脆把起诉人打发呢?我想这不是没有可能的。因为递交诉状的时候,法官也竭尽全力地企图说服我们不要起诉,并且反复辩论其中的道理,甚至都说出了“你们心中要有数,这个案子很敏感,你们搞大了,很可能不会受理”的大实话。当我们说起不受理就要下裁定时,法官也干脆将实话说到底,言称什么“裁定都未必下”,并且还嫌弃我们“书生气浓”、“不懂中国国情”,告诫我们书本上讲的、法律上定的那些东西与实践操作是大不一样的。当时我就心想,实践中到底是怎么操作的呢?这个疑问一直紧紧地缠着我。直到有一天收到了法院的电话告知之后,我才初步明白原来“实践”是这么操作的。即:只电话告知到其他部门反映,而既不裁定受理,也不裁定不受理。现在离我们的起诉提起日已经有14天了,早已超出了法定的7日的受理期。法院一再强调按照民诉法第111条“告知”了,似乎在表明法院已经圆满完成了对我们起诉的答复。但一个稍懂民事诉讼法学常识的人都会清楚,告知并不能替代裁定,这在
民事诉讼法上是两回事。最近,我们已经向法院挂号发去了三份“坚持起诉请求函”,再次明确表达我们的态度,也是给法院提供一个它们可能并不想要的纠错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