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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保险法解读

  
  十五、2009保险法解读——责任保险

  
  (一)法律依据

  
  现行保险法三十四条(保险标的转让)、第五十条(责任保险给付赔偿金)、第五十一条(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2009保险法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给付赔偿金)、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二)法律解读

  
  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法律没有明确排除适用的情况下,有关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以及财产保险的规定也应适用责任保险。因此,现行保险法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与财产保险的修订均应适用责任保险。

  
  现行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2009保险法在既有责任保险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款规定:特定条件下保险人应直接向第三者赔付或特定情形下第三者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赔付;特定情形下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付。

  
  新增加的两款规定实质上都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的例外情形。前者是规定保险人须直接向第三者赔付的情形,后者则规定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付的情形。

  
  关于前者,2009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赔付对象为被保险人,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付或者第三者直接请求被保险人赔付是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并且有适用条件。

  
  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付的条件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是确定的;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付。

  
  第三者直接请求保险人赔付的条件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是确定的;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人请求赔付。

  
  对于后者,2009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因此,根据2009保险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赔付,但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并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付的,保险人应向第三者赔付。或者在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但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人请求赔付的,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付。

  
  2009保险法这种明确规定第三者可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付的情形,对交通事故相关保险具有特别意义,因为其中可能出现交通事故受害人将保险人、被保险人(交通事故致害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从而出现侵权案件与责任保险纠纷案件合并审理的情形。

  
  而这显然将突破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并审理的规定,这一情况将如何解决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日后就此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保险法再行修订还是出台新的司法解释都不是一个不值得思考的问题。

  
  十六、2009保险法解读——保险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订)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实施。

  
  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而责任保险又是财产保险的一种,2009保险法关于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保险合同一般规定的修订均将适用于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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