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司法的群众路线在实践中逐渐变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逐渐由常规变成了例外,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研究成为一种奢侈,“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被边缘化,坐堂问案对峙法庭成为主流,人民陪审员制度名存实亡,调解在司法中的意义、价值在摇摆、下降。这种转变带来的后果就是司法的民主化、大众化、司法的人民性被人们更多地淡忘,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群众路线淡出了我们的视野,司法与人民渐行渐远,法院越来越自我封闭、脱离社会,司法被披上神秘的外衣,司法远离了民众的信任,司法拉开了与人民的距离,司法成为让人民群众“听不懂、看不明,想不通”的怪物,成为冷漠、高傲、无人认同和接受的怪胎。
笔者在调研中曾听到这样一些很值得法院认真反思的话。一位山区农民说:“法官应该在打官司时调查取证。不能把举证的责任都推给我们。法官不能只使权力,不承担责任。”一打过官司的群众说:“讲程序用意是好的,可是程序太复杂,群众搞不懂,只好找律师,结果律师只顾收费赚钱,法院只管判,不管能否执行,这样的做法,法院当然要受气挨骂。” 而一位在乡镇司法所的工作的人员说:“群众盼望法官能够更多地把法律知识、生活经验、乡村习俗结合起来,不能不考虑实际,法官要学会说理,以理服人,把理说得使人心服口服,让人信服才是真道理 ” 这样的议论再次让我们感受到司法必须走群众路线的重要性。
失落的群众路线应该找回什么?我认为必须贯彻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加大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力度,注重调解和陪审建设。实事求是这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也是整个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是要做到因地制宜,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简单地、机械地、笼统地搬用。如举证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
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要考虑现实国情的阶段性要求,不能片面的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因身体健康等条件限制,客观上不能自行收集到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也要接受申请,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人民法院要充分注意我国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尚不发达以及地区间发展状态的不平衡性,针对我国目前当事人举证意识和举证能力上出现的薄弱环节,以提醒、启发的方式向当事人阐明举证的要求及其法律后果,促进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诚实地完成举证,或对其诉讼主张、诉讼资料予以澄清、补充或修正。再比如,巡回审理、就地办案问题,这是方便、简易处理问题的重要制度,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司法领域的生动体现。在广大的农村地区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能有效把纠纷消灭在田间地头,将矛盾化解在纠纷现场,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减少了群众的费用开支,减缓“诉讼无门”的感觉。再比如,调解问题,注重调解,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法庭工作的优势。调解集法、理、情于一体,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是解决基层人民内部矛盾的最佳方式,对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要善于分析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地进行调解,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尽可能“化干戈为玉帛”。群众路线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让人民群众通过一定方式参与司法工作,实现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对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最为了解,也更善于做群众工作,人民法官精通法律,二者有机结合,可以使人民法庭的力量更加充实,审判和调解工作更有成效,实现情、理、法有机结合,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