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是另一种在判决书之外可能具有指导性的组成部分。它独立于判决书之外,是对判决书中的判决结论、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问题的评论、分析和解说。在德国是出现在判例汇编中的评论,在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表现为对判例的注释。夏皮罗教授指出大陆法系的法官对判例法的依赖可以通过主要的上诉法院判决理由的出版物得以印证,而这些出版物“几乎全是有注释的报告”。[18]那么,案例评析具有什么样的作用?谁来撰写案例评析?如何撰写案例评析?或者说案例评析最好是什么样的类型与风格?
案例评析在指导、帮助法官从事审判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有时承办法官对棘手的案件做出了出色的判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例如没有时间)未能把判决在适用法律或对法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进行足够充分的说明和论证。案例评析则可以对这些案例进行充分的评论、分析和解说,从而有效地利用案例资源,帮助后来的法官从指导性案例中得到足够的启发和指导。笔者在凋研中遇到的许多法官都对案例评析的作用给予了积极的评价。有些法官讲,他们对案例评析的关注甚至超过了对判决书本身;有的法官甚至表示,他们主要看评析,而不是裁判文书,他们看评析中的方法,原《人民法院案例选》的编辑杨洪逵先生所做的“案例评析”对他们审理案件非常有启发。[19]冯象先生在谈到杨鸿逵先生所写的案例评析时说:“许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典型案例’,到了他的手里,才获得了完整的表述。”[20]根据夏皮罗教授的研究,在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对学术权威的敬重这一民法法系的特征,这些由著名的法律学者做出的注释,在建构法律原则方面,经常与判决理由具有相同的影响力。”在这些国家,最重要的判决以及几乎涵盖法典每个条款的判决注释对于理解法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1]而这些作者是一些著名的法学家,“他们中的一些人是法学教授,其他人则是高等法院的法官。他们对法院所做出的模糊意见做出一个经过扩展的详细解释,揭示它基本的推理过程,将其与过去的判例相互对应,并在法律推理和公共政策方面进行评论。”[22]
我们可以将当代中国的案例评析的类型分为两种:一种是置于判决书后面的篇幅不大的短文型案例评析,例如《人民法院案例选》中的案例评析;另一种是论文型的案例评析,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编辑、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案例指导》丛书,该丛书于2005年8.月出版了2卷本的第l辑。从方便广大法官使用的角度考虑,笔者以为第一种形式对于法官使用来说更为便利。[23]
对于案例评析的风格,笔者以为,案例评析可以有多样化的风格,短文型的评析容易平实、便于阅读,论文型的评析则可以深入、全面。当然,短文型的评析也可以深入,论文型的评析也可以平实。不过有法官建议:“案例评析不要高、精、尖。”[24]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平实的案例分析有助于广大法官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快地理解其中的要点。法官们希望,在一般情况下对案件事实的叙述要精练,对适用法律的评析部分要加强。[25]
二、判决书中的指导性案例——不应被忽视的“富矿”
判决书,是记载法院对特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情况和决定的法律文书。我国研究者在研究中国指导性案例、思考中国指导性案例的发展途径时,多数并不把注意力放在判决书上,而是集中在裁判要旨或案例评析上。个中原因已经在前面做了分析。另一方面的原因,则是在于中国法院的判决书与普通法系国家判决书的历史上的区别。在普通法系国家,判决书是判例法的载体;法律家们在承载着判例法的判决书中还具体区分具有不同法律意义的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而中国的指导性案例并不具有判例法那样的效力,由于历史、文化和体制上的原因,中国的判决书也完全不像普通法系国家的判决书那样详细。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代中国法院的判决书在指导性案例中没有意义。事实上,中国的法官同样关注判决书。因为中国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主要是指导和参考,而不是依据;也就是说,在理论上、体制上,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是制定法的条文,而不是指导性案例,法官是依法判案而不是依(案)例判案,判决书中的一些特定部分可以对法官的审判实践提供重要的指导性参考。那么,判决书中的那些部分是可能具有指导性的部分?如何辨识、分析这些部分?以及怎样通过改进判决书的写作来奠定未来指导性案例的基础
在判决书中,有三个部分可能具有指导性。它们是:法律说理、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这里所说的法律说理是指在判决书中所存在的或所表现出来的有关本案的法律论点、法律理由和法律论证。其中的法律论点是指有关适用法律的观点或体现为判决结论的法律观点;法律理由是支撑判决结论的观点;法律论证是对如此适用法律的说明、说理,对判决思路及对法律条文的说明、解释。事实认定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认定规则与原则。
为什么判决书中的法律说理可能具有指导性?笔者以为,从法律渊源上讲,指导性案例只具有第二位的意义。所以,许多中国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期待,主要不是期待寻找指导性案例中的规则性因素,即不是指望在指导性案例中会出现有关某一争议问题的规则或规定;他们更重视案例中论理性的因素,即期待从案例中得到关于适用法律的理由、对法律的解释、法律说理及判决思路方面的启发,甚至把这作为“(对)法律的补充、法官的造法”。[26]他们需要指导性案例帮助确定待判案件或案件事实的性质。[27]而他们在阅读案例时,关注判决理由、法律适用是否与他们对法律的理解相符合,期待指导性案例“为法官裁判案件方面提供思路和思考上的帮助。”[28]张千帆教授认为:先例判决的判决理由比判决结论更为重要,因为判决结论仅适用于特定案件,而判决理由却可以举一反三地适用于其他类似但不完全相同的案件。[29]正因如此,一些法官认为最高法院业务庭编的“审判与指导”丛书对审判工作(更)有针对性,因为这类“审判与指导”在为法官提供规则性帮助的同时,也满足了法官理解法律适用的论理的需要。[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