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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

  
  二、贷款诈骗的保证保险诉讼案件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现行《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依法或依照借款合同应当履行的、受法律保护的还贷义务,该保险对投保人确因经济状况恶化或因意外事故,无力履行借款合同的还贷义务的风险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投保人不还款的道德风险和违法犯罪风险不是该保险所保障的范围。罪犯金甲亦即本案投保人因诈骗取得的贷款,应当属于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属于依国家强制力追缴的范畴,赃款并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因贷款诈骗使其不具有保险利益,完全是因为投保人的过错,使保险合同归于无效。保险公司不能对投保人的诈骗贷款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能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险保障。

  
  三、贷款诈骗的保证保险诉讼案件中,承保风险必然发生,不符合保险基本原理,另保险公司亦可因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法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由此可见,保险风险是客观的、不确定的、或然性的危险。具体到本案,金甲不履行还款义务是主观意思,不符合保险事故的客观性,保险风险在投保之时就确定将来必然发生,因此,贷款诈骗的保证保险诉讼案件中,承保风险必然发生。保险人只对投保人的投保的合法行为发生的风险承担保险责任,而对投保人的恶意投保即所谓道德风险不承担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犯罪,罪犯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即不准备归还贷款,订立保证保险合同是为了能够实现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因此,贷款诈骗的保证保险承保风险必然发生,不符合保险基本原理,保险合同应当归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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