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析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

  
  四、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金甲向被告投保时已具有诈骗目的,以非法占有银行贷款为目的而投保,因此在金甲投保时已经确定贷款风险必然会发生,根据保险法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只对或然性风险承担责任,故本案保证保险合同无效,被告无需承担保险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金甲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分别于2004年10月15日、2005年3月24日作出(2004)玄刑初字第306号、(2004)宁刑终字第474号刑事判决,判决书中已认定金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自己名义及利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190余万元的事实,金甲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故金甲与A行城中支行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无效。

  
  二、根据合作协议及保险单的约定,金甲与A行城中支行之间形成的是以A行城中支行为被保险人的保证保险合同关系,保证保险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险种之一,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来调整。生效的刑事判决已认定金甲在办理借款时就具有诈骗的故意,A行城中支行作为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核条件对投保人金甲进行资信调查或审核,致使金甲以非法占有银行贷款为目的而进行的投保,已经可以确定该贷款风险必然会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的规定,保险人只应对或然性风险承担保险责任,对已经存在或者必然会发生的风险不承担保险责任,故B保南京分公司对金甲在投保时已经可以确定的必然性风险不承担保险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