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对监督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监督工作水平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条重要原因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的“内功”练得不够火候。因此,加强对“两院”的监督,前提是必须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练好“内功”。
1、理顺监督机制,整合监督力量和资源,形成对“两院”的监督合力。长期以来,在对“两院”进行监督的问题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内部多部门、多机构、多渠道开展监督工作,形成了群龙治水、多头监督的格局,相互之间谁都可以监督,谁都在监督,但却谁都无法真正监督到位,甚至相互掣肘。在监督工作中容易导致低效率、高成本的重复监督,甚至事出多门,出现矛盾监督的不良后果。既分散了监督的力量和资源,又影响了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严重的是损害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两院”监督工作的权威。这样的监督工作,不仅无益于促进“两院”司法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客观上也给“两院”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使之疲于应对,导致其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问题上有消极抵触情绪,消减了其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对此,要加强和改进对“两院”的监督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首先从加强自身建设着手,从内部理顺对“两院”的监督工作机制,整合既有的监督力量和资源,形成对“两院”监督的合力。具体而言,对“两院”监督,一是要解决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两张皮的矛盾,要将对“两院”日常工作联系和经常性监督工作与“两院”提请审判员、检察员等任命的任前资格审查和业务能力考核以及任后工作监督整合起来,将对“人”和“事”的监督有机统一起来实施,以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二是要将常委会内设办事机构就涉法涉诉信访件对“两院”的转办与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就重点案件对“两院”的督办进行严格区分,避免因监督主体不适格而导致监督权的滥用,进而模糊了监督主体的资格要求,泛化了对“两院”的监督,引致“两院”的反感和抵触。
2、加强人大与“两院”对口专门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与“两院”对口联系的人大专门委员会,负有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法定职责,同时也具有工作熟悉、情况清楚的优势。为了更好地发挥优势履行职责,全面推动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强与“两院”对口专门委员会的建设已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对此,首先,要加强对该专门委员会委员的遴选和增补工作。要彰显对口联系部门的代表性,更要注重司法专业性。要有意识地选择那些既有法律理论素养,又有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大代表出任委员。其次,要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针对性加大对专门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学习培训力度,增强专门委员会的依法集体履职能力。最后,要严格依法开展对“两院”的监督工作,依然需要外部辅助力量,依靠专业人做专业事。建议以人大常委会的名义外聘,由人大对口联系“两院”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联系和利用的形式设立对“两院”开展监督工作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充分利用外脑,借助外智,全面推进和加强对“两院”的监督工作。